数据隐私(如适用) 样本条款

数据隐私(如适用). 赛盟有时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客户的个人数据(“客户数据”), 以履行其法定义务,执行和管理订单,维系与客户之间的商 务关系,以及发送通讯内容。客户数据将会严格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予以处理,赛盟也会采取必要和有效 的措施来增强对客户数据的保护力度。赛盟是负责处理客户 数据的数据控制方。客户数据可能会出于内部管理目的而披 露给赛盟的附属公司,还可能会披露给需要访问客户数据的 那些二级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在法定义务或主管当局要求 的情况下,客户数据也会予以披露。可以视作客户同意由赛 盟按照此条款处理客户数据,前提条件是客户知道此条款并 且在处理前并未向赛盟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客户可以按照适 用的数据隐私规定,随时行使与访问、修订、反对、擦除、 限制和便携性相关的任何权利,向订单上标示的赛盟地址提 交书面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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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 一般條款 1、 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貴行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自本約定書生效日起,客戶與 貴行間之各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除法令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以本約定書條款為各該信託契約之內容(以下稱信託契約)。 3、 本信託約定條款未特別約定者,則適用本總約定書之一般約定事項暨投資申購申請等各項交易相關文件之約定內容。

  • 一般競争 (最低価格) 10,857,000 8,746,430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交易对方声明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纸质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传真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 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