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 (一)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 2.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3. 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 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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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一)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 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 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
2.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3. 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 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 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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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一)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2.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3. 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 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乙方及分包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及甲方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員工,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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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一)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2.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3. 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 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乙方及分包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及甲方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 時要求乙方更換員工,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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