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 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无效响应. 投标人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 超过报名时间递交报名材料;
无效响应. 28.1 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 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 3.3 款情形的;
(2) 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
(3) 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无效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无效响应. 26.1 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 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 3.3 款情形的;
(2) 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
(3) 应交未交电子保函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 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 26.1 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 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8) 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无效响应. 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 报价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总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 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
(3) 超出经营范围的。
(4) 响应文件密封、签署、盖章和装订不符合规定的。
(5) 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6)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7) 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8) 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黑名单、失信名单的。
(9) 交货时间不能满足要求的。
(10) 质保期不能满足要求的。
(11) 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盖章未签字的。
(12) 响应供应商相互串通响应的。
(13) 响应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的。
(14) 询价通知书中规定被视为无效响应其他条款的。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 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的。
(2) 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如原文复制询价通知书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一部分的。
(3) 不满足询价通知书中技术条款要求的。
(4) 询价通知书中其他规定被视为无效响应的技术条款的。
无效响应. 投标人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 投标人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的;
2. 投标人未按《磋商方案》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3. 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4.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本项目规定;
5.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同时参与磋商的,可同时进行报名,但只允许一家参与投标;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与磋商的,可同时进行报名,但只允许一家参与投标;
7.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效响应. 21.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条件和规格相符,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 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1.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提供磋商响应文件的;
(2)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未满足磋商文件中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
(4) 被视为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 磋商活动的;
(5) 磋商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价或最高控制限价的;
(6) 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
(7) 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 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1.3 出现以下情形,视为供应商串通参与磋商。
(1)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除采购人在磋商过程中提高服务要求并被供应商响应的情况外,供应商第二次报价超过第一次报价的。
(6) 有证据证明供应商与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其他情形;
无效响应. 24.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4.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 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的;
(3) 响应分项报价表未按要求填写;
(4) 未满足采购文件中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
(5) 违反采购文件规定提供进口产品的;
(6)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证明材料的;
(7) 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无报价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的;
(8) 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9) 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响应协议书的;
(10) 不符合采购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11) 属于串通响应,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响应;
(1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但该供应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3)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15) 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有“★”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6) 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1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8) 供应商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均无法满足正常开标、评标使用功能的;
(19) 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忘记 CA 锁密码、CA 锁过期、上传响应文件后更新 CA 锁),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
(2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22) 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 IP 地址相同,经磋商小组认定否决其响应的;
(23) 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整体复制粘贴经磋商小组认定与所提供服 务不符的;
(24) 属于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5) 不符合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无效响应. 投标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进行废标处理:
1、 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
2、 响应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未按规定上传的;
3、 响应文件出现多个响应方案或响应报价的;
4、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与采购项目要求有严重背离;
5、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 响应报价超出采购最高限价的;
7、 出现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8、 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9、 资质文件内容复印不清楚,评审小组无法确认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