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最后报价评审. 19.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19.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规则详见第三章第2.3条。
19.3 磋商报价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满分值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最后报价)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3)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价为磋 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基准价 价格评分 = ×价格分 某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 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竞争性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最后报价评审. 28.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递交的报价表内容与磋商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递交的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28.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3)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8.3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则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后报价评审. 28.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最后递交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最后递交的报价表内容与磋商采购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递交的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为最终投标价格,大写和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 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27.2.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7.2.2 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7.2.3 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
最后报价评审. 26.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6.2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以进入评审的最高的综合价格折扣率报价为 20 分;
(2) 价格分计算公式:
1- 有效磋商供应商最高综合折扣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