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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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且首个分期账户的首笔认购资金到账的日期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签署的《中金盛瑞存款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变更
15.2.1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
15.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发生变更,本合同内容相应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随其他产品资料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15.2.2.1 本产品名称变更;
15.2.2.2 本产品分期账户管理费率调高;
15.2.2.3 本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2.2.4 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养老金产品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的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 对本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调低各分期账户管理费率;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变更投资经理;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3.6 法律法规规定及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
15.4.2 变更投资经理人社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本产品终止的终止函。
15.4.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15.4.4.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15.4.4.2 乙方利用养老金产品资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15.4.4.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15.4.4.4 乙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15.4.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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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书面确认,且首笔申购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在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在告知份额持有人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甲方应当自备案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在甲方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2) 变更投资经理;
(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上述变更自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甲方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其中涉及上述第(2)项变更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人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披露)。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15.4.2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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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于甲方收到人社部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且产品首笔申购资金到账的日期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1.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 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5.3.5 15.3.2.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2.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3.2.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15.4.2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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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16.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5.2 16.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5.3 16.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6.3.1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6.3.2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6.3.3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1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6.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16.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16.5 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变更条款。
15.5 16.6 本合同的终止。 。
16.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6.6.1.1 本合同届满且未顺延;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16.6.1.2 甲方与委托人的受托合同终止;
15.5.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16.6.1.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6.6.1.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6.6.2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2.1 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2.2 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6.6.2.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2.4 乙方被依法取消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
16.6.2.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7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6.2.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3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3.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3.2 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6.6.3.3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4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6.6.2款与第 16.6.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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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养老金产品财产清算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之日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
15.3.1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1.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15.3.2.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5 15.3.2.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3.2.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15.4.2 甲乙双方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15.5.3 15.4.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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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1.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5.3.5 15.3.2.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2.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3.2.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15.4.2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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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16.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15.2 16.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15.3 16.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
16.3.1 和 16.3.2 约定的程序。
16.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6.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6.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6.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16.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6.3.1.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6.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6.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16.3.2.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16.3.2.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本合同。
15.5 16.3.2.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6.4 本合同的终止。 。
16.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6.4.1.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16.4.1.2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5.5.3 16.4.1.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16.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终止:
16.4.2.1 分期账户所持有的信托产品终止并完成本息兑付,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分期账户运作的。
16.4.2.2 分期账户持有的信托产品全部被变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分期账户不再持有信托产品份额的,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分期账户运作的。
16.4.2.3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6.4.2.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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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养老金产品财产清算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之日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
15.3.1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 案: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1.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15.3.2.2 变更投资经理;
15.3.5 15.3.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3.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3.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15.4.2 甲乙双方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15.5.3 15.4.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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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2019 年 11 月双方签署的“中金丰泽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在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在告知份额持有人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甲方应当自备案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在甲方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5.3.2.2 变更投资经理;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5.3.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15.3.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15.3.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上述变更自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 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甲方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其中涉及上述第(2)项变更投资经理的,投资管理人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披露)。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15.4.2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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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且首期产品的首笔认购资金到账的日期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变更
15.2.1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
15.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发生变更,本合同内容相应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随其他产品资料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15.2.2.1 本产品名称变更;
15.2.2.2 本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
15.2.2.3 本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2.2.4 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养老金产品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的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本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法律法规规定及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本产品终止的终止函。
15.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15.4.2.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5.4.2 变更投资经理15.4.2.2 乙方利用养老金产品资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15.4.2.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15.4.2.4 乙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15.4.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各期产品的清算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第 i 期产品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产品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第 i 期产品资产进行清算。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资产清算组
15.5.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15.5.2.1 自第i 期产品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投资管理人组织成立资产清算组,在资产清算组接管第i 期产品资产之前,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第 i 期产品资产安全的职责。
15.5.2.2 资产清算组成员由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组成。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
15.5.2.3 资产清算组负责各期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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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15.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书面确认,且首笔申购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托管费)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1.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5.3.5 15.3.2.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2.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3.2.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上述变更自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15.4.2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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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本合同于甲方收到人社部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且产品 首笔申购资金到账的日期生效。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5.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15.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15.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15.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15.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1.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5.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5.3.5 15.3.2.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3.2.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5.3.2.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15.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15.4.2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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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业务专用章,并经人社部备案后生效。
15.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15.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养老金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投资管理人报人社部重新备案:
15.3.1 本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5.3.2 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或托管费率调高;
15.3.3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5.3.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5.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本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 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 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投资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人社部申请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5.4 养老金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报告:
15.4.1 调低本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5.4.2 变更投资经理;
15.4.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5.4.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5.4.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合同。
15.5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5.5.1 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5.5.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5.5.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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