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概述 样本条款

本次发行概述. 公司拟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中国航发控制的关联方航发资产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总规模预计不超过 429,788.09 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343,692,704 股(含本数)。 其中,中国航发以其持有的北京航科 8.36%股权、贵州红林 11.85%股权、航空苑 100%股权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中国航发、航发资产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航发资产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金额为 90,000 万元。北京航科 8.36%股权、贵州红林 11.85%股权、航空苑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经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有权监管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该等资产经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华衡)评估并经中国航发备案的在评估基准日2020 年 9 月30 日的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92,805.59 万元。
本次发行概述.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 年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等议案。2017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议案》、《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拟向何剑锋先生、佘常光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合计不超过 64,162,754 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82,000.00 万元。何剑锋先 生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5,000 万元,佘常光先生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5,434 万元且不超过 8,000 万元。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与何剑锋先生、佘常光先生分别补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中何剑锋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关联方,关联董事于叶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协议。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无需经股东大会审批,本次交易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Related to 本次发行概述

  •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 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线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 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视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 反社会的勢力の排除 規定第28条〕 2007年7月24日付での全国銀行協会「反社会的勢力介入排除に向けた取組み強化について」の申し合わせに準拠して、本条は定めています。

  •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理财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