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則︰. 2.8.1 客戶確認,縱使所有期權合約均在聯交所中執行,客戶及新鴻基乃以當事人身份訂立客戶合約。
2.8.2 新鴻基同意在客戶要求下向客戶提供
(i) 期權合約之產品細則及任何涵蓋該等期權合約之發行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ii) 香港交易所之小冊子《理解股票期權(及其風險)》。
2.8.3 倘若新鴻基未能履行按本附件三下對客戶之責任,客戶有權依據賠償基金之不時條訂的條款,向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成立之賠償基金申索。
2.8.4 客戶理解在有效到期日,但僅在有效到期日當天,期權系統將自動發出有關所有在價內等如或高於期權結算所不時所定比率之長倉並未平倉合約之行使指示。
2.8.5 客戶可以根據期權結算所訂立之結算運作程序,在有效到期日系統終止之前,指示新鴻基撤銷在第2.8.4條中提及之「自動發出之行使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