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选保证金 样本条款

比选保证金. (一) 比选保证金递交 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比选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比选内容),由供应商从其单位账户将比选保证金汇至以下任一账户,比选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17:00。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备注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号。 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比选保证金. 1. 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本文件第一篇“五、比选保证金”;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 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 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 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
比选保证金. 10.1 比选参评人应提交 “比选参评人须知前附表”第 6 项所列金额的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的一部分。 10.2 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比选参评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比选参评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 10.7 条的规定没收比选参评人的保证金。 10.3 保证金应采用详见“比选参评人须知前附表”第 6 项要求的形式。 10.4 比选参评人应在比选时将保证金密封并随比选文件一同提交,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0.1 条的规定随附保证金的比选,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比选予以拒绝。 10.5 未成交的比选参评人的保证金,将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10.6 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最迟将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通知退还。 10.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比选参评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撤回其比选;或 2) 成交供应商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25.3 条的规定交纳中选服务费;或 3) 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执行。
比选保证金. 详见须知前附表。
比选保证金. 比选申请人须在2024年1月5日16:30分前交纳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比选保证金方视为报名成功,才有资格参与比选。比选结束后,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其余比选申请人的比选保证金在比选结果公示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
比选保证金. 1. 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本文件第一篇“五、比选保证金”;
比选保证金. 比选保证金递交方式
比选保证金. 3.6.1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设立比选保证金的,供应商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金额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比选保证金。联合体响应的,其比选保证金可 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以一方名义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6.2 比选保证金应当以支票、银行汇票、本票或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如比选保证金以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保证期必须和响应有效期一致或长于响应有效期。 3.6.3 比选保证金以支票、银行汇票或本票形式提交的,出票账户或汇款帐户应为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供应商应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供应商的《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时间截止前,将支票、银行汇票或本票原件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6.4 比选保证金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形式递交的,响应担保函应应采用本章附件 一提供的格式,并由《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机构出具。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时间截 止前,将响应担保函原件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6.5 比选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应采用本章附件二提供的格式,并由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商业银行出具。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时间截止前,将银行保函原件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6.6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比选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6.7 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担保函或银行保函,以及未入账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将通过邮寄方式寄还给供应商,寄送地址为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见本章附件三)中所留地址,邮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未成交供应商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如果已经入账,将通过电汇方式退还给供应商,电汇银行账户为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见本章附件三)中所留银行账户。 3.6.8 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前,成交供应商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 提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以证明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退还方式与未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退还方式相同。 3.6.9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的; (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响应的; (4) 以非法手段谋取成交的; (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分包的供应商再次将分包内容分包他人的; (6) 不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比选服务费的。
比选保证金.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为:人民币0万元(大写:零万元整)。
比选保证金. 1. 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递交 人民币 8000 元 作为比选保证金(电汇或者支票形式,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