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服务. 扩大开放以下内容: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包括报关和报检;使用商业通用的提单或多式联运单证,开展多式联运服务),另允许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经营澳门与内地开放港口之间的驳运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该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或管理的船舶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应服务,另允许设立独资公司经营港口货物装卸业务。
海运服务. 1.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
海运服务. 国际运输 (货运及客运) (CPC7211 和 7212), 不包括内水运输。 (1) 不作承诺 (2) 不作承诺 (3) 不作承诺 (4) 不作承诺 (1) 不作承诺 (2) 不作承诺 (3) 不作承诺 (4) 不作承诺 即使 XXVIII(c) (ii)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没有涉及,国际海运提供商仍然可以在合理、非歧视的情况下享受以下服务: 1. 拖驳服务; 2. 燃料和水的供应; 3. 垃圾收集与压舱废物处理; 4.
海运服务.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商在内地设立独资公 司提供多项服务,包括:为其经营内地与澳门港口间的拖船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等日常服务;提供船舶保养及维修服务;提供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买卖及集装箱零件贸易服务;以及对在澳门注册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