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已提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