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样本条款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记载以及《审计报告》和申请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菊花、非洲菊种植,鲜切花的加工、销售。申请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重大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申请人 201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005,876.45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申请人总业务收入的 100%;2013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3,847,542.41元,主营业务收入占申请人总业务收入的 100%;2014 年 1-3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42,480.00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申请人总业务收入的 1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按照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公司的主营业务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主营业务近两年未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完整突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的记载和申请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机床及机床铸件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公司 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重大变更。 经核查, 公司的生产基地位于江苏泗洪青阳镇机械工业园,面积共计 108,896.20 平方米,地上建筑与面积计 71122.6 平方米,均拥有合法的土地使 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主要铸造车间 15144.6 平方米、清砂铸造车间 1647 平方米;模具车间为 6322 平方米;机床生产线车间 40200 平方米;仓库面积为 3160 平方米;办公场所以及辅助类(宿舍、食堂)面积为 4649 平方米。其主营业务机床及机床铸件的生产销售不属于特许行业,无需另外办理其他资质。此外,公司在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已经取得了环保部分的相应批准及排污许可证,亦不存在其他关于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违约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故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的生产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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