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样本条款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对价为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 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5、 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或指南等规定。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份额一起结算并支付。 5、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具体交付的申购对价以基金管理人不时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为准;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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