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加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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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加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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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加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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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00 份。
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 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加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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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资人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0.01 10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加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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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0.01 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加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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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