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生产情况 样本条款

电力业务生产情况. 发行人电力板块主要由子公司国投电力运营,国投电力主要经营水电、火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多种发电业务,主要电力生产实体为国投电力旗下控股子公司所经营的发电厂或发电站。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国投电力经营各类发电业务的主要电站或电厂情况如下表所示:
电力业务生产情况.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国投电力充分发挥在电力领域优势的同时,积极开展配售电业务、储能产业、能源互联网等领域工作,大力推进国际水电、火电、新能源、电网等电力工程项目,形成以电力建设为核心,逐步开拓市政、环保等多领域综合发展的业务格局。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投电力经营各类发电业务的主要电站或电厂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 主要电站/电厂 水电 锦屏一级水电站、锦屏二级水电站、官地水电站、二滩水电站、桐子林水 电站、两河口水电站、杨房沟水电站、大朝山水电站、大峡水电站、小峡水电站、乌金峡水电站、白银大峡电站 火电 北疆电厂、钦州电厂、湄洲湾电厂、盘江电厂、华夏电力、贵州新源、创 冠环保 风电 德昌风电场、捡财塘风电场、吐鲁番风电场、东川风电场、哈密淖毛湖风电场、武定风电场、哈密烟墩风电场、哈密景峡风电场、广西龙门风电、酒泉第一风电场、酒泉第二风电场、青海风电场、哈密三塘湖风电场、高 排风电、Afton 光伏 敦煌光伏、石嘴山光伏、格尔木光伏、大理光伏、南庄光伏、会理光伏、冕宁光伏、托克逊光伏、湖州光伏、定边光伏、恒能光伏、永能光伏、横 峰光伏、颍上光伏、濉溪光伏、景峡光伏、阜新光伏 发行人电源结构均衡,在全国布局水电火电设备,能较大范围抵御季节波动以及局部市场供求风险,抗风险能力较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控 股装机容量 3,621.83 万千瓦,其中,火电控股装机容量为 1,188.08 万千瓦,水电 装机容量为 2,076.50 万千瓦,风电装机容量为 223.05 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容 量为 134.20 万千瓦。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电力项目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别 项目名称 可控装机容量(万千瓦) 电厂服务区域 国投电力权益占比 (%) 控制性质 水电 雅砻江水电 1,870.00 四川、重庆、 江苏 52.00 控股 国投大朝山 135.00 云南 50.00 控股 国投小三峡 71.50 甘肃 60.45 控股 小计 2,076.50 - - - 火电 国投北疆 400.00 天津 64.00 控股 华夏电力 120.00 福建 56.00 控股 湄洲湾 278.60 51.00 控股 国投钦州 326.00 广西 61.00 控股 国投盘江 60.00 贵州 55.00 控股 贵州新源 2.50 贵州 60.00 控股 创冠环保 0.98 泰国 60.00 控股 小计 1,188.08 - - - 风电 国投白银风电 9.45 甘肃 64.89 控股 国投酒泉一风电 9.90 42.18 控股 国投酒泉二风电 20.10 64.89 控股 国投青海风电 9.90 青海 51.65 控股 切吉风电场 5.00 51.65 控股 哈密三塘湖风电 4.95 新疆 64.89 控股 哈密淖毛湖风电 4.95 64.89 控股 景峡 5A 风电 30.00 64.89 控股 景峡 5B 风电 10.00 64.89 控股 烟墩风电 20.00 64.89 控股 国投吐鲁番风电 4.95 64.89 控股 东川风电 9.60 云南 58.40 控股 武定风电 4.80 58.40 控股 德昌风电场 40.25 四川 62.00 控股 宁夏中宁风电场 5.00 宁夏 64.89 控股 宁河风电场 5.00 天津 64.89 控股 广西龙门风电 19.40 广西 64.89 控股 海南高排风电 4.80 海南 100.00 控股 Afton 5.00 英国 100.00 控股 小计 223.05 - - - 光电 国投敦煌 2.80 甘肃 64.89 控股 国投格尔木 5.00 青海 64.89 控股 国投石嘴山 3.00 宁夏 64.89 控股 国投大理 4.00 云南 64.89 控股 南庄建水 30.00 云南 100.00 控股 会理光伏 2.00 四川 26.52 控股 冕宁光伏 1.00 31.20 控股 托克逊光伏 14.00 新疆 100.00 控股 湖州光伏 10.00 浙江 100.00 控股 横峰光伏 5.00 江西 95.00 控股 定边光伏 10.00 陕西 100.00 控股 靖边光伏 5.00 陕西 100.00 控股 恒能光伏 10.00 江苏 100.00 控股 永能光伏 2.00 江苏 100.00 控股 沽源光伏 2.40 河北 100.00 控股 察北光伏 2.00 河北 100.00 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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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 区 分 内 容 工事費の算定 工事費は、基本工事費、施工した工事に係る交換機等工事費及び回線収容部等工事費を合計して算出します。

  •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文件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 支払限度額 正味損害賠償金の額 × =

  •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也可选任或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2、 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本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 3、 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甲方分配收益。 5、 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6、 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有权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 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7、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或收益无法入账的,由此导致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将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 后,即视为完成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 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从到期日至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8、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9、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0、 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涉及的披露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11、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 现场踏勘(如有) 10.1 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0.2 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10.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 报价评审 3.4.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4.5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价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