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17.1 政府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除第三方材料外,材料一經創作, 這些材料的一切知識產權歸屬政府。在遵守下文第17.3 條的情況下,承辦商保證有關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製造或代承辦商開發或製造的原作品。 17.2 除非承辦商根據合約履行其責任或除非事先獲得政府的書面批准, 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條訂明的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17.3 如納入材料或由承辦商在履行合約時供應或使用的任何材料的知識產權歸屬於第三方(「第三方材料」), 則承辦商須向政府識別第三方材料並把第三方材料以書面告知政府。承辦商特此授予及(如其無權如此行事)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促使授予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獲授權使用者無需繳付版權費用、非獨佔、不可撤銷、永久性、全球範圍內及可轉授特許,以使用(包括作出 《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條所載版權限制的任何行動) 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 17.4 承辦商保證: (a) 在使用第三方材料和將其收納入材料或提供服務前,承辦商須為其本身及其獲授權使用者、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向第三方知識產權擁有者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及特許,准許以合約預期的方式使用第三方材料作 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上述批准及特許的費用由承辦商承擔; (b) 承辦商提供材料、服務及第三方材料和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使用或管有材料及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任何用途沒有侵犯和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及 (c) 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履行合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 17.5 承辦商特此作出不可撤銷的放棄和承諾自行承擔成本及開支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相關作者放棄其有關材料及第三方材料的所有精神權利(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權利須有利於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並須在向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授予特許及向政府交付第三方材料( 視乎情況而定) 時生效。 17.6 承辦商須按照政府要求自行承擔費用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進一步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以使一般合約條款第14. 2 條、第 17 條及第19 條完全生效,及須於政府書面要求日期的十四(14) 天內或政府可能書面同意的更長期限內向政府提供所有該等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 17.7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後,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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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標準條款及條件
知識產權. 17.1 政府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除第三方材料外,材料一經創作15.1 政府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材料一經創作, 這些材料的一切知識產權歸屬政府。在遵守下文第17.3 條的情況下,承辦商保證有關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製造或代承辦商開發或製造的原作品這些材料的一切知識產權歸屬政府。在遵守第15.3條的情況下, 承辦商保證有關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代承辦商開發的原作品。
17.2 除非承辦商根據合約履行其責任或除非事先獲得政府的書面批准, 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15.2 除非承辦商根據合約履行其責任或除非事先獲得政府的書面批准,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版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至29 條訂明的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17.3 如納入材料或由承辦商在履行合約時供應或使用的任何材料的知識產權歸屬於第三方(「第三方材料」)15.3 如材料內包括其他版權作品的材料或其他來源的知識產權( 源自政府者除外) 或承辦商履行合約時供應或使用任何軟件及材料而其知識產權歸屬第三方, 則承辦商須向政府識別第三方材料並把第三方材料以書面告知政府。承辦商特此授予及(如其無權如此行事)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促使授予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獲授權使用者無需繳付版權費用、非獨佔、不可撤銷、永久性、全球範圍內及可轉授特許,以使用(包括作出 《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條所載版權限制的任何行動) 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承辦商須向政府識別有關材料並把第三方材料以書面告知政府。
17.4 15.4 承辦商保證:
(a) 在使用第三方材料和將其收納入材料或提供服務前,承辦商須為其本身及其獲授權使用者、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向第三方知識產權擁有者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及特許,准許以合約預期的方式使用第三方材料作 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上述批准及特許的費用由承辦商承擔持有或將會持有有效和持續的特許,而根據有關特許,其有權使用第三方材料,或有權就第三方材料及第三方知識產權再授特許予其本身、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以使用第三方材料;
(b) 承辦商提供材料、服務及第三方材料和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使用或管有材料及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任何用途沒有侵犯和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及在使用和收納第三方材料前,承辦商須為其本身、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准許使用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
(c) 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履行合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承辦商提供服務和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使用或管有材料(包括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任何用途沒有侵犯和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以及
(d) 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履行合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
17.5 承辦商特此作出不可撤銷的放棄和承諾自行承擔成本及開支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相關作者放棄其有關材料及第三方材料的所有精神權利(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權利須有利於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並須在向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授予特許及向政府交付第三方材料15.5 承辦商現放棄和將會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有關作者放棄他們在《版權條例》及世界任何地方不時生效的任何類似法例下他們現時或將來任何時間可以享有有關材料的精神權利 ( 視乎情況而定) 時生效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精神權利須惠及政府、其授權使用者及特許持有人,並須在交付相關材料時生效。
17.6 承辦商須按照政府要求自行承擔費用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進一步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以使一般合約條款第14. 2 條、第 17 條及第19 條完全生效,及須於政府書面要求日期的十四(14) 天內或政府可能書面同意的更長期限內向政府提供所有該等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15.6 承辦商須自行承擔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其他轉讓、契據、特許、文件及文據的費用, 以及作出或促使作出為使本條款能具有十足效力而需要的其他作為。
17.7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後,本條文(15.7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後, 本條文的規定將繼續適用, 並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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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rvice Agreement, Service Agreement
知識產權. 17.1 政府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除第三方材料外,材料一經創作15.1 政府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材料一經創作, 這些材料的一切知識產權歸屬政府。在遵守下文第17.3 條的情況下,承辦商保證有關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製造或代承辦商開發或製造的原作品這些材料的一切知識產權歸屬政府。在遵守第15.3條的情況下, 承辦商保證有關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代承辦商開發的原作品。
17.2 15.2 除非承辦商根據合約履行其責任或除非事先獲得政府的書面批准, 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版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至29 條訂明的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17.3 如納入材料或由承辦商在履行合約時供應或使用的任何材料的知識產權歸屬於第三方(「第三方材料」)15.3 如材料內包括其他版權作品的材料或其他來源的知識產權( 源自政府者除外) 或承辦商履行合約時供應或使用任何軟件及材料而其知識產權歸屬第三方, 則承辦商須向政府識別第三方材料並把第三方材料以書面告知政府。承辦商特此授予及(如其無權如此行事)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促使授予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獲授權使用者無需繳付版權費用、非獨佔、不可撤銷、永久性、全球範圍內及可轉授特許,以使用(包括作出 《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條所載版權限制的任何行動) 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承辦商須向政府識別有關材料並把第三方材料以書面告知政府。
17.4 15.4 承辦商保證:
(a) 在使用第三方材料和將其收納入材料或提供服務前,承辦商須為其本身及其獲授權使用者、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向第三方知識產權擁有者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及特許,准許以合約預期的方式使用第三方材料作 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上述批准及特許的費用由承辦商承擔持有或將會持有有效和持續的特許,而根據有關特許,其有權使用第三方材料,或有權就第三方材料及第三方知識產權再授特許予其本身、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以使用第三方材料;
(b) 承辦商提供材料、服務及第三方材料和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使用或管有材料及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任何用途沒有侵犯和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及在使用和收納第三方材料前,承辦商須為其本身、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准許使用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
(c) 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履行合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承辦商提供服務和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使用或管有材料(包括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任何用途沒有侵犯和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以及
(d) 政府及其授權使用者履行合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
17.5 承辦商特此作出不可撤銷的放棄和承諾自行承擔成本及開支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相關作者放棄其有關材料及第三方材料的所有精神權利(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權利須有利於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並須在向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授予特許及向政府交付第三方材料15.5 承辦商現放棄和將會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有關作者放棄他們在《版權條例》及世界任何地方不時生效的任何類似法例下他們現時或將來任何時間可以享有有關材料的精神權利 ( 視乎情況而定) 時生效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精神權利須惠及政府、其授權使用者及特許持有人,並須在交付相關材料時生效。
17.6 承辦商須按照政府要求自行承擔費用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進一步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以使一般合約條款第14. 2 條、第 17 條及第19 條完全生效,及須於政府書面要求日期的十四(14) 天內或政府可能書面同意的更長期限內向政府提供所有該等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15.6 承辦商須自行承擔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其他轉讓、契據、特許、文件及文據的費用, 以及作出或促使作出為使本條款能具有十足效力而需要的其他作為。
17.7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後,本條文(15.7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後, 本條文的規定將繼續適用, 並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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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服務標準條款及條件
知識產權. 17.1 政府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除第三方材料外,材料一經創作政府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除第三方材料外, 材料一經創作, 這些材料的一切知識產權歸屬政府。在遵守下文第17.3 條的情況下,承辦商保證有關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製造或代承辦商開發或製造的原作品條的情況下, 承辦商保證有關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製造或代承辦商開發或製造的原作品。
17.2 除非承辦商根據合約履行其責任或除非事先獲得政府的書面批准, 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除非承辦商根據合約履行其責任或除非事先獲得政府的書面批准,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至29 條訂明的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17.3 如納入材料或由承辦商在履行合約時供應或使用的任何材料的知識產權歸屬於第三方(「第三方材料」), 則承辦商須向政府識別第三方材料並把第三方材料以書面告知政府。承辦商特此授予及(如其無權如此行事)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促使授予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獲授權使用者無需繳付版權費用、非獨佔、不可撤銷、永久性、全球範圍內及可轉授特許,以使用(包括作出 則承辦商須向政府識別第三方材料並把第三方材料以書面告知政府。承辦商特此授予及( 如其無權如此行事) 須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促使授予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獲授權使用者無需繳付版權費用、非獨佔、不可撤銷、永久性、全球範圍內及可轉授特許, 以使用( 包括作出 《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 章)第22 章) 第22 至29 條所載版權限制的任何行動) 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
17.4 承辦商保證:
(a) 在使用第三方材料和將其收納入材料或提供服務前,承辦商須為其本身及其獲授權使用者、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向第三方知識產權擁有者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及特許,准許以合約預期的方式使用第三方材料作 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上述批准及特許的費用由承辦商承擔在使用第三方材料和將其收納入材料或提供服務前,承辦商須為其本身及其獲授權使用者、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向第三方知識產權擁有者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及特許,准許以合約預期的方式使用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上述批准及特許的費用由承辦商承擔;
(b) 承辦商提供材料、服務及第三方材料和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使用或管有材料及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任何用途沒有侵犯和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及
(c) 政府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履行合約下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
17.5 承辦商特此作出不可撤銷的放棄和承諾自行承擔成本及開支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相關作者放棄其有關材料及第三方材料的所有精神權利(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權利須有利於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並須在向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授予特許及向政府交付第三方材料承辦商特此作出不可撤銷的放棄和承諾自行承擔成本及開支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相關作者放棄其有關材料及第三方材料的所有精神權利( 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權利須有利於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並須在向政府、其獲授權使用者、其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授予特許及向政府交付第三方材料( 視乎情況而定) 時生效。
17.6 承辦商須按照政府要求自行承擔費用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進一步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以使一般合約條款第14承辦商須按照政府要求自行承擔費用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進一步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 以使一般合約條款第14. 2 條、第 17 條及第19 條完全生效,及須於政府書面要求日期的十四(14) 天內或政府可能書面同意的更長期限內向政府提供所有該等轉讓書、契約、特許、文件及文書。
17.7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後,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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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標準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