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保證及承諾 样本条款

陳述、保證及承諾. 10.1 該客戶陳述、保證及承諾: (a) 該客戶為抵押品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完全有權將抵押品存於於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 (b) 抵押品並不及將不會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或任何形式的產權負擔,亦不受限於任何期權; (c) 抵押品所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經已及將會繳足股款; (d) 該客戶向立橋證券授予押記,毋須任何人士的事先同意,亦不會導致違反該客戶的任何責任(不論是否合約上或其他方面的責任)。 以上陳述、保證及承諾將被視為於緊接每次發出或執行指示前重複作出。 10.2 該客戶謹此承諾及同意,該客戶須 (a) 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執行及交付立橋證券不時要求的進一步押記、授權及其他文件(包括(如適用)在任何適用註冊處或當局辦理所設立抵押的登記所需文件),使立橋證券可根據附表 II 第 4 條完善其對有關抵押的業權或歸屬或使立橋證券可歸屬有關抵押的全部利益;及 (b) 獲取就上述第 4 條項下向立橋證券提供抵押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和維持該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具十足效力和作用,並作出或安排作出就根據本協議履行該客戶所有責任而言屬必需或適宜的一切其他行動及事宜。
陳述、保證及承諾. 22.10.1 客戶陳述、保證及承諾: (a) 客戶為抵押品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完全有權將抵押品存於於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 (b) 抵押品並不及將不會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或任何形式的產權負擔,亦不受限於任何期權; (c) 抵押品所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經已及將會繳足股款;及 (d) 客戶向本公司授予押記,毋須任何人士的事先同意,亦不會導致違反客戶的任何責任(不論是否合約上或其他方面的責任)。 22.10.2 客戶謹此承諾及同意,客戶須: (a) 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執行及交付本公司不時要求的進一步押記、授權及其他文件(包括在任何適用註冊處或當局辦理所設立抵押的登記所需文件(如適用)),使本公司可根據第22.5條完善其對有關抵押的業權或歸屬或使本公司可歸屬有關抵押的全部利益;及 (b) 獲取就第22.5條向本公司提供抵押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和維持該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具十足效力和作用,並作出或安排作出就根據本協議履行客戶所有責任而言屬必需或適宜的一切其他行動及事宜。 23.1 客戶明白,電子證券交易服務是項半自動設施,讓客戶以電子形式發出指示及收取資訊。客戶同意,偉祿亞太可隨時而無需預先通知客戶,對設施進行偉祿亞太認為適合的任何修改或升級 工程,將電子證券交易服務或改成自動設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23.2 客戶同意,只會按照客戶協定的條款,使用將來透過偉祿亞太提供的任何額外服務。(客戶同意,使用電子證券交易服務附合客戶協定、偉祿亞太提出之指示及其他條件。其他透過提供之附加服務,只會透過客戶協定及其他相關修訂,及由偉祿亞太不時通知)。 23.3 客戶乃電子證券帳戶之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的唯一獲授權使用者。客戶將負責並採取一切步驟及預防措施,防止其他人士不當地使用客戶密碼,而客戶就未能防止不當使用客戶密碼令偉祿亞太產生的一切損失、控訴、索償、費用及支出而向偉祿亞太作出彌償。客戶特此授權及請求偉祿亞太接受使用客戶密碼而透過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發給的所有指示,而偉祿亞太(除核實客戶密碼外)無需採取任何步驟核實有關指示。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須獨自負責使用客戶密碼而透過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發給的所有指示,並受其約束,而偉祿亞太、其任何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不會就處理、不善處理或遺失任何指示而負責。 23.4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如有下列情況,客戶將會立即通知偉祿亞太,作為使用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的條件: 23.4.1 客戶於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發出指示後,而並無收到落盤編號及/或收到有關指示或其執行的準確確認(不論經硬本、電子或口頭方式確認); 23.4.2 客戶收到交易確認(不論經硬本、電子或口頭方式確認),而客戶並無發出有關指示,或類似的不合規格情況;或 23.4.3 客戶得悉任何未經許可使用用戶名稱、客戶密碼、接通密碼或交易密碼,或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中出現任何未經許可、不尋常或不合規格的事項或情況,或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出現任何錯誤或故障。 23.5 倘客戶已從本公司獲得任何投資產品的報價及資訊,其不得: 23.5.1 向任何其他人士發佈有關報價; 23.5.2 使用或容許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作任何不法用途; 23.5.3 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作客戶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或 23.5.4 就並非透過本公司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或買賣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 對於有關資訊所載的任何錯漏,偉祿亞太無需負責。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使用有關資訊的風險,由客戶承擔,而有關資訊引致或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損害或索償,偉祿亞太無需負責。 23.6 客戶進一步確認,客戶只可透過偉祿亞太證券交易平台接通電子證券帳戶並發出指示。客戶同意,如客戶在透過此方法接通電子證券帳戶或發出指示時如遇上任何問題,客戶將立即嘗試使用另一方法與偉祿亞太聯絡,將客戶所遇上的困難通知偉祿亞太。倘客戶透過偉祿亞太證券交易平台以外的方法(例如傳真、電話、及其他方法)發出電子證券帳戶的指示,則偉祿亞太可徵收處理有關指示的額外費用。 23.7 客戶明白,偉祿亞太可厘訂適用之的營運政策及程式,並於網站上提供有關政策及程式,而就客戶使用偉祿亞太證券交易平台而言,有關政策及程式對客戶具約束力。倘有關政策及程式與客戶協定的條款有所抵觸,則以後者為准。 23.8 客戶確認,由於不可預見的通訊擠塞及其他原因,互聯網、流動電話網絡及其他電子通訊設施,均為內在不可靠的通訊媒體,並在偉祿亞太控制範圍之外。客戶明白及確認,由於該些不可靠因素,傳送及收取指示及其他資料可能出現延誤,並由於有關延誤,可能導致未能執行任何指示及/或延遲執行有關指示及/或按與發給指示之時通行的價格不同的價格執行指示。客戶進 一步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有關風險絕對由客戶承擔。客戶確認及同意,在發給指示之後,通常不可能取消指示。
陳述、保證及承諾. 14.1 客戶向立橋證券陳述和保證以下事項: (a) 客戶在客戶資料表、證券賬戶申請表或其他方式向立橋證券提供的資料,在各方面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而立橋證券有權依賴該等資料,直至立橋證券收到客戶的書面通知其中有任何變動; (b) 就公司而言) (i) 客戶根據其註冊成立所在地方的法律正式註冊成立和存續,並具有十足權力和能力訂立本協議及履行其中的責任; (ii) 客戶訂立本協議已獲其監管機構的正式認可,且沒有違反其組織章程細則(如客戶具備組織章程大綱,亦包括組織章程大綱)或其他組織章程文件(如適用); (c) 該等訂立及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或授權經已獲得並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d) 客戶具有權力及法定能力訂立本協議及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而本協議根據其條款構成客戶的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 (e) 客戶並非在客戶購買證券會受到任何限制的司法管轄區的居民。倘客戶成為任何該等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應立即通知立橋證券,並將須在立橋證券的要求下出售或贖回任何有關受限制證券。 上述陳述及保證將被視為於緊接每次發出或執行指示前重複。
陳述、保證及承諾. 23.1 客戶陳述其已達必須的法定年齡並精神上適合簽訂協議。倘客戶為機構客戶,則須已從公司股東及董事取得一切所需的同意及採取所有所需行動,以令其可簽訂本協議和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 23.2 除開戶時申請書中所披露以外,客戶向結好陳述並保證客戶沒有跟任何結好或其聯屬公司之董事、僱員或持牌代表存在親屬關係。倘客戶與任何該等董事、僱員或持牌代表存在或變成存在親屬關係,客戶同意將該等關係的存在和性質及時通知結好,同時知悉結好在收到此通知後,有酌情權選擇是否終止其戶口。倘為機構客戶,則本23.2及下述23.3條款中所指的客戶包括機構客戶的董事,股東及獲授權代理人。 23.3 除非客戶已預先以書面向結好披露,客戶現陳述其並非任何交易所、結算所的董事或僱員或根據證券條例之持牌人或註冊人士。 23.4 本協議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客戶的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 (如適用)、或構成違反客戶受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失責事宜。 23.5 在未得到結好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其戶口中的證券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證券或款項授予一項期權或本意是授予期權。 23.6 本協議中所有陳述及保證將會視作為在替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每宗交易或買賣,或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之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陳述、保證及承諾. 9.1 客戶在此向偉祿亞太保證、陳述及承諾如下: 9.1.1 客戶現在是以主事人的身分根據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與偉祿亞太訂立本協議,而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進行交易,除非客戶以書面形式向偉祿亞太作出知會。若客戶作出前述知會,客戶保證客戶已獲客戶之主事人明文授權按照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進行交易,且客戶之主事人將妥善履行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所產生之義務及責任,否則客戶將須就該等義務及責任對偉祿亞太負責猶如客戶為主事人一樣; 9.1.2 客戶在客戶資料聲明中或不時以其他方式向偉祿亞太提供的資料在各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9.1.3 客戶只會基於其自己的判斷及研究進行證券交易,而不會倚賴偉祿亞太或偉祿亞太任何聯屬人提供的建議而進行或避免進行該等交易; 9.1.4 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所載之協定對客戶構成有效及具約束力的合約,並可按其條款執行; 9.1.5 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所載之協定及客戶在當中所載之責任之履行不會亦將不會: i. 違反任何現行適用的 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客戶需遵守的法庭判決、判令或許可證; ii. 違反任何客戶為締約一方或需遵從或對客戶資產有影響的任何合約或檔或構成失責; 9.1.6 除非偉祿亞太另行同意,否則客戶將為戶口內的資產的實益擁有人而不受除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所列以外的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上的權利或其他產權負擔所影響;在未得偉祿亞太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亦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戶口中的資產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資產或款項授予選擇權或據稱授予選擇權; 9.1.7 對戶口內的每宗交易而言,客戶是最初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以書面向偉祿亞太所披露的該等其他人士或機構及偉祿亞太同意之安排除外); 9.1.8 除非客戶另行向偉祿亞太以書面確認,否則客戶並非任何交易所、商品交易所、 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之雇員或職員,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任何獲發牌人士或註冊人士之聯屬人,若客戶為上述人事之雇員或職員,則在開立戶口前已獲有關人事之同意; 9.1.9 客戶不受任何禁止或阻止客戶履行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之任何法律或規例規管,亦無在法律上就履行該等條款失去行為能力; 9.1.10 客戶已獲取所有必須之同意及有權同意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及若客戶為一所公司,客戶按照客戶之組成檔妥獲授權及已獲取必須之公司的及其他方面的授權); 9.1.11 客戶將向偉祿亞太、偉祿亞太員工和代理賠償一切在其提供服務過程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申訴、責任、費用和開支。該等費用和開支包括偉祿亞太就追回客戶所拖欠的款項或由於結束帳戶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按照足額賠償之基準); 9.1.12 除非客戶另行向偉祿亞太以書面確認,否則客戶與偉祿亞太及/或偉祿亞太之聯屬人之任何雇員或代理人均無關連或聯繫,並同意如果客戶此後與該等雇員或代理人有關連或聯繫,客戶將立刻以書面通知該聯繫的存在與性質,並承認及同意偉祿亞太在收到該通知後,可以享有完全自由酌情權終止戶口;及
陳述、保證及承諾. 20.1 客戶保證其擁有全權及不受限制的權力訂立本協議❹已取得所需的同意及已採取所有所需的行動(包括如適用的話,任何根據其公司或其他組織性文件須採取的行動) 以授權其訂立本協議,❹履行其在該協議之下的責任。 20.2 客戶確認衍生工具交易開戶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已妥善填寫,有關的資料是真確、完整和正確的。 國泰君安期貨有權就任何目的全面依賴該等資料及陳述。 國泰君安期貨獲授權在任何情況下接觸任何人士,包括客戶的銀行,經紀或任何信貸機構,以便核證衍生工具交易開戶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 20.3 客戶以主事人的身份與國泰君安期貨訂立本協議,帳戶僅以客戶名義開立且其他人對帳戶無任何權利。客戶就所有指令和交易對國泰君安期貨全權負責。 20.4 本協議以及客戶履行和遵守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不會 (i) 違反任何現有的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章或任何限制客戶的判決、法令或許可,或客戶的公司組織章程或細則(如適用)的任何條文;或 (ii) 與客戶作為協議一方或對客戶財產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或合同產生衝突、導致違反其中的條約或構成違約的情形。
陳述、保證及承諾. 20.1 客戶保證其擁有全權及不受限制的權力訂立本協議並已取得所需的同意及已採取所有所需的行動(包括如適用的話,任何根據其公司或其他組織性文件須採取的行動) 以授權其訂立本協議,並履行其在該協議之下的責任。 20.2 客戶確認衍生工具交易開戶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已妥善填寫,有關的資料是真確、完整和正確的。 國泰君安期貨有權就任何目的全面依賴該等資料及陳述。 國泰君安期貨獲授權在任何情況下接觸任何人士,包括客戶的銀行,經紀或任何信貸機構,以便核證衍生工具交易開戶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
陳述、保證及承諾. 8.1 客戶向本公司保證、陳述及承諾: (a) 客戶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訂立“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 /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而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進行交易(除非本公司已獲得知會並以書面形式明確地批准); (b) 在開戶資料表格及“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內所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和正確的; (c) 客戶是其帳戶名下的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而該等證券是沒有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權益或產權負擔,因上述“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所產生者除外; (d) 就客戶的帳戶內的每宗交易而言,客戶是最初負責發出該宗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及客戶是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除非在開戶資料表格或依據“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或依照本條款 8.2 段已向本公司披露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e) 客戶擁有全權訂立“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和履行本協議之下的義務及如果客戶為公司客戶,客戶已從公司股東及董事取得一切所需的同意及已採取所有所需的行動以令客戶得以訂立本協議及履行其義務; (f) 本“現金客戶協議書”、“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協議書”、“保證金客戶協議書”及/或其他由客戶與本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違反客戶的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如適用)、或構成為客戶受其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違反或失責事宜; (g) 在未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其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證券或款項授予一項選擇權或看來是授予選擇權; 及 (h) 如客戶進行買賣於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之證券,客戶聲明及確認並非美國公民或為美國稅務居民,如有改變,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無論如何,客戶需負責向美國繳交應繳付(如有的話)的稅款。在適當的情況下,客戶將填寫美國稅務局要求的文件 (如 W-8BEN, W-8IMY, W-8ECI or W-8EXP 表格),並交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表遞交。 8.2 如果就客戶的帳戶中任何某宗交易而言,客戶並非是最初負責發出該宗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或並非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客戶承諾及同意於發出該指示給予本公司之前,客戶會向本公司披露該人士或實體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與其他詳情。客戶亦承諾及同意會在本公司作出書面要求的兩日之內,直接向有關的交易所、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等披露該等資料。即使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合約終止行動出現,客戶作出的該等承諾及同意將仍然有效。 8.3 如果客戶是作為任何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信託的投資經理,而如果客戶在任何交易的投資酌情權遭推翻,客戶同意會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之前,通知本公司有關事實及提供推翻其投資酌情權的人士的身份及聯絡與其他詳情。客戶亦承諾及同意會在本公司作出書面要求的兩日之內,直接向有關的交易所、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等披露該等資料。即使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合約終止行動出現,客戶作出的該等承諾及同意將仍然有效。
陳述、保證及承諾. 如果客戶為其顧客的賬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顧客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顧客進對盤交易,客戶茲同意在直達接受期交所及/或證監會及/或其他有權當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香港境外有權當局)進行有關交易的調查時,須遵守下列條款: 16.1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直達要求(此要求應包括期交所和/或證監會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期交所和/或證監會有關所進行交易之賬戶所屬其他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期交所和/或證監會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其他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6.2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按直達的要求(該要求應包括證監會有關的聯絡資料)即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該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和的詳細聯絡資料;及(如適用)提供有關該名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向客戶下達交易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地址和詳細聯絡資料。 16.3 如果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在客戶全權代表該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儘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直達。在客戶的全權代客投資權力已予撤銷情況下,客戶須按直達的要求(該要求包括證監會有關的聯絡資料)即時向證監會提供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下達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和詳細聯絡資料。 16.4 如果客戶知悉其顧客乃作為其本身顧客的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顧客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詳細聯絡資料,則客戶應該確認以下各項: 16.4.1 客戶已經與其顧客作出安排,授權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客戶之顧客取得本協議第 16.1 和 16.2 條中列出的各項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16.4.2 客戶將按直達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戶下達交易指示的顧客提供本協議第 16.1 和 16.2 條中列出的各項資料,並在收到客戶的顧客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證監會。 16.5 在必要時客戶確認已經得到進行交易的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的全部同意或豁免,使客戶可以向證監會提供以其賬戶進行交易的有關顧客、計劃、賬戶或信託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及交易最終受益人和引發交易人士(如果與其顧客/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 16.6 客戶同意其有責任確認自己之國籍、公民身份、居籍或類似身份。客戶承諾不可交易任何期貨或期權合約或投資若此等期貨或期權合約或投資乃因客戶之身份或其他特徵而禁止其交易的。客戶已經取得所有於任何司法管轄區下與其稅項責任或其他責任有關之必要專業建議包括法律、會計、遺產策劃或稅務等方面。客戶在作出有關交易任何期貨或期權合約或投資之指示或指令時,並沒有以任何形式依賴直達。 16.7 客戶同意為便於直達履行本條職責,就於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的任何中介人而言,客戶確認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議,在向香港監管機構及/或其他有關當局提供客戶身份資料一事上,放棄該保密法的利益,以及該等協議於相關法律下具有約束力。 16.8 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文將繼續生效。
陳述、保證及承諾. 10.1 顧客特此向銀行陳述、保證及承諾: (a) 顧客有法律能力及權限,以簽訂並執行本附錄; (b) 顧客有十足的權力及權限,以履行本附錄條款中的義務及授予本附錄條款中的授權,而若顧客為公司客戶,則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或企業行動,以批准履行該等義務及授予該等授權; (c) 顧客已獲得並符合所有必要和適當之許可、批准及授權,以簽訂並履行本附錄; (d) 顧客所提供資料均為正確、準確、完整及最新。如所提供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顧客將立即通知銀行; (e) 顧客具備足夠知識及經驗,了解海外證券之屬性及風險; (f) 除顧客外,沒有人對其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擁有利益; (g) 顧客不會因簽訂及履行本附錄而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 (h) 不存在對海外證券戶口和海外結算戶口中持有之資產的申索或產權負擔,向銀行提供的則除外;及 (i) 顧客的居籍所在國、顧客身為其居民的國家或顧客所在地方不限制顧客購買、銷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及持有任何海外證券。如顧客受限於任何限制(無論是由於顧客居籍、居住地或其他情況變化),顧客應立即通知銀行。 10.2 顧客進一步聲明並保證: (a) 顧客的居住地、居籍所在國、成立或組建地並非以下國家,亦非以下國家的公民:阿富汗、安哥拉、白俄羅斯、中非共和國、科特迪瓦(象牙海岸)、古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 國(北韓)、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朗、伊拉克、利比亞、瑙魯、尼日利亞、塞拉利昂、索 馬里、南蘇丹、蘇丹、敘利亞、烏克蘭克里米亞地區、津巴布韋,或受香港政府或其機構制裁之國家或地區; (b) 除非另行通知銀行,否則顧客並不是非香港或非中國政府之高級政治人物; (c) 顧客並未被列入金融行動任務組織國家發出之制裁清單,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財政部外資管控辦公室發出的《特別指定國民及被封鎖人士清單》和聯合國證券協議會發出的《綜合制裁清單》; (d) 顧客僅代表自己進行交易,而非代表其他人士進行交易,不論是以被提名人、受託人、信託人或其他身份進行交易(除非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並通知銀行);及 (e) 顧客資金來源及財富來源,以及透過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進行的任何轉帳及交易,均作合法用途。 10.3 上述陳述及保證應被視為在緊接每次為顧客進行交易或買賣或向或代表顧客提供任何服務前重複一次。 10.4 如顧客獲知任何上述陳述及保證將或可能變得不正確,顧客必須在獲知此事後立即並在該等陳述及保證變得不正確前向銀行發出提前通知。如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已屬不正確,顧客亦必須立即通知銀行。 10.5 於不限制在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銀行在收到顧客有關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可能變得不正確或已屬不正確的通知後: (a) 銀行有權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處置顧客持有的所有海外證券及其他資產,暫停根據本文提供的服務及/或向顧客收取銀行不時招致或將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以確保銀行、其代理人及服務提供者遵守或就上述各項引致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為向有關機構進行所有必要存檔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及 (b) 顧客應立即應銀行要求從海外證券戶口中提取所有海外證券及其他資產,並採取/或簽署銀行可能就此要求的任何行動、契據、文件。 10.6 顧客應立即就針對銀行及受彌償人士(定義見下文)(提出的全部申索、訴訟、責任(無論為實有或或有)及法律程序向銀行(代其自身或作為其聯屬公司、董事、僱員或代理人 的受託人—「受彌償人士」)作出全面彌償,並承擔受彌償人士可能因、就或由於顧客違反上述任何陳述及保證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