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评审程序 样本条款

磋商评审程序.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磋商评审程序. 成立磋商评审小组;
磋商评审程序. 1. 对磋商文件的审查和停止评审 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 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 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 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 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优先采购相关规定的; (4) 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 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 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 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本条以上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1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 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 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磋商评审程序. 1.1 成立磋商评审小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工程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2 磋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各项要求,作出书面评价;要求报价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的,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无效响应处理; 1.3 本项目不唱标,直接磋商。磋商前,报价人如系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则须交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系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则必须交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磋商评审程序. 4.1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检查。 4.1.1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 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4.1.2 对意见难以统一或出现争议的事项,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全体成员进行表决。 4.1.3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 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1.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1.5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 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 份证明。 4.1.6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4.1.7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内容和要求、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 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1.8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4.1.9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评审程序. 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1.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是否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1.2 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磋商小组讨论、确定磋商程序和磋商内容。 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采购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实质性变动,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有负偏离,将作为无效响应。
磋商评审程序. 1.1 成立磋商评审小组; 1.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总人数的 2/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1.2 磋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 确认磋商文件、拟定磋商提纲; (2) 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详细评审; (3) 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作出书面评价; (4) 要求报价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5) 编写评审报告; (6) 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2 本项目不唱标,直接磋商。磋商前,报价人如系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则须交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如系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则必须交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磋商评审程序. 14、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1) 宣读磋商纪律; (2) 宣布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情况,并核实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 介绍供应商、采购人代表、监督人等有关领导; (4) 介绍本次磋商采购工作概况; (5) 检查响应文件密封状态; (6) 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7) 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15、 磋商小组的组成与要求 15.1 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项目磋商评审工作的临时机构。
磋商评审程序. 1.1 成立磋商评审小组; 1.1.1 磋商小组由 3 人组建。磋商小组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1.2 磋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 (2) 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书面评价; (3) 要求报价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4) 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磋商评审程序. 14、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14.1 采购人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在线公开开启。 14.2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标,开启当日,供应商无需到磋商会现场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到济源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不见面开标大厅】按钮进入,在线准时参加磋商采购活动并进行首次响应文件解密等。因供应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将被拒绝。请参照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页-公共服务-下载专区-不见面开标代理投标人操作手册。 14.3 供应商应在线准时参加磋商活动并进行首次响应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首次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其首次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其首次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不再对其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开启。 15、 磋商小组的组成与要求 15.1 磋商小组是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项目磋商评审工作的临时机构。 15.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专家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经济、技术专家 2 人。 15.3 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经济、技术专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经济、技术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审专家中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15.4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5.5 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5.6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服务等其他信息。 15.7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5.8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6、 对首次响应文件的审查 16.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6.2 在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等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未达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无需再提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1) 供应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 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 曾作出采购虚假承诺;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各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不适用信 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6.3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16.4 评审时,若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最后磋商报价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若首次磋商报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当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以上确定原则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5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6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澄清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6.7 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时,评审、履行合同时均以对其不利的表述内容为准。 16.8 经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磋商小组应当告知该供应商。 16.9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出有利判断响应性的,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否则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出不利响应性的,可以基于响应文件以外的外部证据。 16.10 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6.11 磋商小组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性响应。 17、 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7.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