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 样本条款

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 13.7.1 最后一个运营年开始后七(7)个工作日内,乙方或其股东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出具的移交保函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或乙方可选择从可行性缺口补贴中留取相应金额作为移交保证金。移交保函金额/移交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 (¥8,000,000.00),具体额度届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调整。 13.7.2 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提交/留取之日起至根据第 13.7.4 条款的约定解除之日止。 13.7.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兑取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 (1) 如果乙方未向甲方未按第 13 条、第 15.6 条款的要求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则甲方有权全部兑取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 (2) 最后一个运营年内,乙方未履行运营维护责任,则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兑取相应金额; (3) 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生保修责任范围的缺陷或损坏,若乙方或其股东未能 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该缺陷或损坏进行修补,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中提取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4) 移交后缺陷责任期内,若甲方发现在移交前经检测未曾发现的隐蔽性缺 陷,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对新发现的缺陷进行修补。若乙方或其股东未能在甲方要求 的合理时间内对新发现的隐蔽性缺陷进行修补,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中提取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13.7.4 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之后的第十二(12)个月届满后的三十(30)日内,在甲方兑取完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担保的所有款项,及乙方清偿完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解除届时未兑取的移交保函/移交保证金的余额,并将余额(如有)交予乙方或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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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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