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0.1.1项和第11.5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鉴定书(或签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竣工(完工). 本合同全部工程计划在 年 月 日完工,全部工程要求自监理发出开工令或业主指令起 日历天内完工。
竣工(完工). 本合同工程施工总工期为总工期 60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 ;,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竣工(完工). 本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完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竣工(完工). 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