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协议. 2.1 以下卖方行为:
(a) 返回本订货单的确认副本,
(b) 交付货物或材料,或
(c) 履行服务,应视为卖方无条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签署协议. 2020 年 4 月 3 日,鲁信菁蓉、陈启章分别与金智百业源签署《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相关股份转让价格为 13.87 元/股。 2020 年 5 月 9 日,中自环保、陈启章等与银鞍岭英、广投国富签署《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银鞍岭英、广投国富分别以 3,000 万 元的对价认购中自环保新增注册资本 136.6753 万元。 经测算,增资价格为 21.95 元/股。 2020 年 5 月 15 日,中自环保、陈启章等与扬州尚颀、珠海尚颀签署《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珠海尚颀以 3,000 万元的对价认购中 自环保新增注册资本 136.6753 万元,扬州尚颀以 1,000 万元的对价认购中自环保新增注册资本45.5584 万元。;经测算,增资价格为 21.95 元/股。 如上表所述,公司 C 轮融资的增资价格系于 2020 年 5 月最终确定为 21.95元/股,其后公司及陈启章与 C 轮入股股东陆续签署增资协议;而金智百业源的股份回购价格系于 2020 年 3 月初即由陈启章与金智百业源协商确定为 13.87 元 /股,各方于 2020 年 4 月 3 日按照该价格正式签署了相关书面协议,此时中自环保 C 轮融资的增资价格尚未最终确定。因此,在中自环保及陈启章与金智百 业源协商股份回购及签订《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时间节点,C 轮融资的增资价格尚未协商确定,不存在向金智百业源隐瞒公司 C 轮融资增资价格的可能性。 同时,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确定 C 轮融资增资价格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实际系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形成,因沿用了 2020 年 1 月向金智百业源等股东发送通知但并未实际召开完成表决的相关会议程序,公司将该次会议决议日期误写为‘ 2020 年 1 月 21 日’,并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提交工商 主管部门完成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2020 年 6 月 25 日,公司为弥补前述工作 失误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系 2020 年 5月增资扩股确定后表决的事实情况及决议效力作了补充确认,并经过全体参会股东表决同意通过。因此,工商备案的相关会议文件记载的 C 轮融资的增资价格与公司于2020 年1 月向金智百业源发送的相关股东大会通知文件中载明的相关增资价格不一致的情形,系因公司会议程序不规范造成且后续已经过股东大会补充确认决议效力,并非中自环保故意向金智百业源隐瞒真实增资价格所致。” 此外,如前所述,金智百业源所持公司股份的回购价格系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在 8%的年化收益率的基础上,参考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底完成的 B 轮融资的增资价格协商确定,与公司 C 轮融资的增资价格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中自环保不存在向金智百业源故意隐瞒 C 轮融资增资价格的动机。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金智百业源故意隐瞒公司 C 轮融资价格的情形。
签署协议. 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部门与批准入驻的创业者签署入驻协议,协议期限为 3 年。
签署协议. 批准后,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额度范围内,金融衍生品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
签署协议. 签署并购协议、中标合同等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投资部负责组织签署正式交易文件、成立新公司及资产交割(如有)以前的投资工作,与投资协议相关的非日常经营类外部事项,如股权款项支付、与投资协议相关的外部争议处理等,由投资部牵头并制订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团队具体执行。项目交割以后的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签署协议. 电子商务企业与中心管理方签署入驻协议书;
签署协议. 2020 年 4 月 3 日,鲁信菁蓉、陈启章分别与金智百业源签署《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相关股份转让价格为 13.87 元/股。
签署协议. 签署高校科研平台延伸基地相应的合作协议。
签署协议. 对此,根据协会要求,口腔医师分会年会涉及的全部企业合作协议/支持协议均按照最新协议模板签署。 除上述协会统一要求外,近期口腔医师分会针对年会“卫星会”的时段、场次等作出具体规划,仅在大会场(约 1500 人)设置 1 场“卫星会”,报价为 20万元(含标准展台 1 个),详情参见年会企业合作邀请函(附件 2)。该“卫星会”为独家支持项目,欢迎有实力、有意向的企业尽快向口腔医师分会办公室垂询。 目前已向口腔医师分会办公室联系提交协议草案的,原草案内容无效,后续将由分会办公室发出新协议模板及企业合作邀请函,再行协议签署;尚未联系提交协议的企业,请参照本通知附带的年会企业合作邀请函确定支持项目,并尽快联系分会办公室。所有年会支持企业请于 2020 年 5 月 10 日前将协议发至口腔医师分会办公室邮箱 00000000000@000.xxx。分会办公室联系人:常娟,手机: 18810270818(同微信)。 中国医师协会口腔医师分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感谢贵公司对口腔医师分会及本次年会的大力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年会安排如有变化分会将做另行通知,烦请知悉理解。
签署协议. 多伦多大学尊重您的隐私。本协议依据 1971 年颁发的多伦多大学法案第 2 部分第 14 条收集您的信息,用于统计目的及优化多伦多大学的项目和服务。根据信息自由及隐私保护法案,我们会保护您的信息安全。如果有任何疑问,请登录 xxx.xxxxxxxx.xx/xxxxxxx 或联系多伦多大学信息自由及隐私保护办公室,联系电话 000-000-0000, 地址:Rm 201, McMurrich Bldg., 12 Queen's Xxxx Cres, Toronto, ON, M5S 1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