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样本条款

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3.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 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3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3.4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1. 成交经营企业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招募文件第五章相关要求与招募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经营企业的原因逾期未与招募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 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招募人与成交经营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 招募人不得向成交经营企业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经营企业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募文件和成交经营企业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4. 招募人不得要求成交经营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期限、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约定以审计作为支付经营企业款项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违规预留质量保证金。 5. 本项目的招募文件、成交经营企业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中的澄清、成交通知书等文件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同组成部分。 5. 成交经营企业拒绝与招募人签订合同的,招募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经营企业,也可以重新开展招募活动。
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4.1 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4.3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4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
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5.1 中标供应商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5.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以此类推。 25.4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分别送交长宁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科和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8.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8.2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8.3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8.4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8.5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8.6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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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货和验收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 五、安装与验收 1、 安装调试(如有):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 验收标准:详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协议书约定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 3、 到货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4、 最终验收(如有):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结果以甲方签署的验收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