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 样本条款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六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协商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资金支付. 设区的市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本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签订采购合同一个月内支付保费总额的 100%。
资金支付. 合同签订后以中标价为准,经保险经纪公司对防贫保险运行情况评估、市乡村振兴局核准后,在防贫保险费专户100%支付。技术部分 (1)供应商承担哈尔滨市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防贫救助案件(以下简称“防贫救助案”)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材料通过防贫救助信息平台进行流转。供应商团队全部成员必须熟知扶贫和防贫政策,熟悉扶贫和防贫业务、保险政策,区、县(市)分支机构具体负责与当地防贫救助有关部门、单位、机构按职责职能进行医疗数据核查、入户调查、灾害现场勘察、损失评估等服务。 (2)供应商须在市、区(县、市)两级分支机构组建具有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业务核赔、理赔等专业背景的服务团队,配备防贫保险业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5人。各区(县、市)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负责短期健康险、意外险与负责财产损失险的业务人员应按1:1配置) (3)供应商须在每个乡镇设立防贫保险服务站,服务站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负责乡镇、村防贫保险工作协调与联系。对于还未设立乡镇防贫 保险服务站的,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在一个月内健全服务站。 (4)供应商应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胜任、业务能力突出、熟悉防贫救助政策、具有软件信息平台管理和维护能力的业务骨干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防贫救助信息平台。供应商应对防贫救助信息平台中农业人口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 (5)供应商应负责防贫救助案制定。救助案材料应符合政策规定标准和农户实际情况(其中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前后一致情况,公示公告时效及流程是否合规,会议记录是否规范,入户调查表签字盖章是否完整,审批流程时间是否符合逻辑,出险单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更正。 (6)供应商在收到区(县、市)提交的防贫救助案后,须在24小时内完成入户核查、实地取证,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区(县、市)审核救助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贫救助金发放。对于行动困难、年老体弱、残疾智障等人群须提供上门送赔款服务。对于因龙卷风、冰雹、特大暴雨、意外事故等形成的灾害(事故)现场,供应商接到报案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 (7)供应商应接受市、区(县、市)乡村振兴部门及其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督,按月向市乡村振兴局、保险经纪公司报送信息数据和落实防贫保险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公司应与保险经纪公司加强联系,建立长效工作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反馈情况,整改问题,并向保险经纪公司派驻1名防贫保险工作联络员。 (8)供应商应对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情况向市乡村振兴局及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交风险预警报告和对策建议。 (9)供应商应做好档案材料的备案备查,及时跟进区(县、市)保险公司服务情况,随时掌握案件流转进度,对基层保险公司服务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10)供应商应向全市乡村农业人口(2020年年鉴哈公布数据477万)做好服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宣传,按需提供咨询。 (11)防贫保险费专户管理。中标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哈尔滨市开设防贫保险费唯一银行专户(中标通知书下达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户建立) ,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管理。 (12)保险超额赔付风险共担。保险公司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防贫保险基点赔付率。保险年度内,保险公司实际净赔付率低于基点赔付率的,其低于部分防贫保险费和银行孳息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实际净赔付率高于基点赔付率10%(含)以内的,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按50%分担;实际净赔付率超过基点赔付率10%以上的,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全额自行承担。因防贫救助政策调整导致保险公司赔付额增加的,经保险经纪公司评估后,由市乡村振兴局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14)防贫保险服务费支付与结转。保险公司年度经办服务费按照当年实际救助总额的11%招标,以中标价为准,经保险经纪公司对防贫保险运行情况评估、市乡村振兴局核准后,在防贫保险费专户结算支付。年度防贫救助与医保同步结算,结余保费(含保费孳息)结转下年,不足部分由市乡村振兴局申 请,按原防贫保险付费筹资渠道分担补缴。合同期结束后,结余保费(含保费 孳息)按原筹资渠道返还。
资金支付. 按区水利设施与工程事务中心与镇街的相关协议及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请款资料经镇街审核后,由区水利设施与工程事务中心审批支付。
资金支付. (十六)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 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根据《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合同约定开展资金支付工作。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资金按照工作事项分别支付至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或直接支付至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具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资金支付. 30.1 支付方式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资金支付. 爱维斯环保于2017年12月支付土地出让金220.00万元、2018年1月支付土地出让金200.39万元、支付契税16.82万元及印花税0.21万元,累计支付437.42万元。 爱维斯环保于2018年12月支付土地保证金105万元,2019年1月支付土地出让金100.25万元,支付契税8.11万元以及印花税0.10万元,累计支付213.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