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Clause in Contracts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 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的差额,并计入业绩报酬。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业绩报酬=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则不计提业绩报酬。 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当日该类集合计划初始份额×该类集合计划面值×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365,管理人以此确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 2、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 每个自然年度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管理人有权提取已到期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当期业绩报酬的部分或全部。 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若有余额,则管理人一次性提取。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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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日和计划终止退出日。计划终止退出日即集合合同规定的集合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 产清算完毕,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退出的日期。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日或计划终止退出确认日。在本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份额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6%以上部分按照 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1、 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的差额,并计入业绩报酬。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业绩报酬=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则不计提业绩报酬。 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当日该类集合计划初始份额×该类集合计划面值×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365,管理人以此确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A. 同一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申购产品份额的,对投资者每笔份额(或红利再投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B. 在投资者赎回确认日和集合计划终止退出确认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提取业绩报酬; C. 在投资者赎回或集合计划终止退出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或清算款中扣除; D.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的方式确定赎回份额,计算、提取赎回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 每个自然年度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管理人有权提取已到期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当期业绩报酬的部分或全部。 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若有余额,则管理人一次性提取。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本集合计划在 TA 端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赎回申请日和集合计划终止退出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日或计划终止退出确认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基准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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