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8.1 本協議及其項下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詮釋及可強制執行。客戶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28.2 按照本公司的全權選擇和絕對酌情決定,由於或關於本協議的任何爭議、爭論和索償,或本協議之違約、終止或無效問題,應根據現時有效並可由本條餘下規定修訂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委任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為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仲裁員為一人,仲裁程序所用之語言為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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