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投資者 样本条款

合資格投資者. 客戶確認,由於北向交易僅開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客戶特此作出持續有效的聲明及承諾,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補充文件下達或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 (a) 除非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並得到銀河國際證券確認該身份,否則客戶將不會落盤或發出任何指示買賣互聯互通的中國創業板股份(只接受沽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及 (b) 倘客戶作為代表其客戶的代理人,客戶將不會代該客戶落盤或發出任何指示買賣任何互聯互通的中國創業板股份(只接受沽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除非客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 (c)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符合經不時修訂的香港和中國內地就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及適用的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匯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合資格投資者. 24.4.1 客戶在(包括但不限於)每次作出中華通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時,持續作出以下有效的聲明及承諾: 24.4.2 若客戶為個人)客戶並非中國居民;若客戶為中國居民,則客戶使用合法擁有並位於中國境外的基金對中華通證券作出投資; 24.4.3 客戶(若客戶為法人團體)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或若客戶為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則已根據任何具管轄權的中國監管機構批准的任何方案(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若適用))或所發出的任何其他批文投資中華通證券; 24.4.4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並無 違反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包括有關外匯管制及申報的法律法規;及 24.4.5 客戶僅會在其為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的情況下方會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倘若客戶以中介人身份(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資產經理、經紀人或下單人)代表其相關客戶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則客戶僅會在該等相關客戶均為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時方會進行該買賣。
合資格投資者. 2.1 客戶確認,北向交易僅開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客戶持續地陳述及承諾: (a) 客戶並非在中國內地註冊或登記的法律實體; (b) 客戶只會使用位於中國內地境外的資產來透過北向交易進行投資; (c) 除非客戶是一名機構專業投資者,並已獲耀才證券確認此地位,否則客戶不會發出任何買入或出售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深交所創業板股份的指令或指示(適用於出售指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及 (d) 假如客戶是代表其客戶行使的代理人,除非客戶合理地信納其客戶是機構專業投資者,否則客戶不會代表其客戶發出任何買入或出售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深交所創業板股份的指令或指示(適用於出售指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
合資格投資者. 4.1 由於只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進行北向交易,因此該客戶作出以下第 4.2 條所列的陳述。 4.2 該客戶在(包括但不限於)本附表生效的首日及該客戶根據本附表發出的中華通證券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的每一日,作出以下的持續有效的陳述及承諾: 4.2.1 其(若該客戶」為個人)及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或代理人並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 4.2.2 其(若該客戶為法人團體)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 4.2.3 其(若該客戶為個人投資公司)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且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或代理人以及其實益擁有人均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 4.2.4 其(若該客戶為公司受託人)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且其獲授權就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交易指示的獲授權人士及/或代理人及相關信託的財產授予人並不是在中國居住或以中國為居籍地的中國公民;及 4.2.5 客戶僅會在其為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的情況下方會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倘若客戶以中介人身份(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資產經理、經紀人或下單人)代表其相關客戶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則客戶僅會在該等相關客戶均為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時方會進行該買賣。
合資格投資者. 客戶進行買賣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之證券前,需聲明及確認並非美國公民或為美國稅務居民,並能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如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如有改變,須以書面通知立橋證券。無論如何,客戶需負責向美國繳交應繳付(如有的話)的稅款。在適當的情況下, 客戶將填寫美國稅務局要求的文件 (如 W-8BEN, W-8IMY, W-8ECI or W-8EXP 表格),並交由立橋證券或其代表遞交。
合資格投資者. 客戶確認,由於北向交易僅開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客戶特此作出持續有效的聲明及承諾,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補充文件下達或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符合經不時修訂的香港和中國內地就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及適用的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匯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合資格投資者. 閣下持續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本滬深港通條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閣下根據本滬深港通條款下達或發出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陳述並保證: (a) 閣下以及(如適用)閣下代表或為其賬戶或利益行事的任何人,不是中國內地投資者。 (b) 閣下投資滬深港通證券符合經不時修訂的滬深港通法律及適用的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匯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c) 只有當閣下為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和/或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若閣下為提供經紀服務的中介,則只有代表的相關客戶屬於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和/或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閣下授權本公司絕對的權利酌情在其指定期間內解除任何不合資格的交易,並且閣下承諾不會因本公司採取此類行動而對本公司提起任何訴訟或程序,儘管閣下可能因此類行動而遭受任何損失。
合資格投資者. 閣下持續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本滬深港通條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閣下根據本滬深港通條款下達或發出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陳述並保證: (a) i)閣下不是中國內地居民或不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或
合資格投資者. 3A.1 由於只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進行北向交易,因此該客戶作出以下第3A.2條所列的陳述。 3A.2 該客戶在(包括但不限於)本附表生效的首日及該客戶根據本附表發出的中華通證券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的每一日,作出以下的持續有效的陳述及承諾: 3A.2.1 ( 若該客戶為個人)其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
合資格投資者. 2.1 客戶在(包括但不限於)本附錄條款及條件生效首日以及在每次根據本附錄條款及條件作出中華通證券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時,持續作出以下有效的聲明及承諾: 2.1.1 客戶並非中國內地居民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 2.1.2 若客戶為中國內地居民,則客戶使用合法擁有並位於中國內地境外的基金對中華通證券作出投資;或 2.1.3 若客戶為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則已根據任何具管轄權的中國內地監管機構批准的任何方案(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若適用))或所發出的任何其他批文投資中華通證券。 2.2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並無違反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包括有關外匯管制及申報的法律法規;及 2.3 只有當客戶為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和/或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若客戶為提供經紀服務的中介,則只有代表的相關客戶屬於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和/或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