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及公證 样本条款

簽約及公證. 得標廠商應於履約保證金繳清之次日起1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函送已蓋公司(或籌備處)及代表人(或發起人)印鑑(須與投標單所蓋者為同一式樣)之合約書正本3份、副本6份,經本分局核准用印後,完成簽訂契約,起租日期為租賃契約日起。
簽約及公證.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2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投標單所蓋同一式樣)向出租機關辦理契約簽訂並繳清履約保證金,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簽約及公證. 得標廠商應於甲方核定「設置執行計畫書」之次日起10日內(末日為例 假日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函送已蓋公司 (或籌備處) 及代表人(或發起人)印鑑(須與投標單所蓋者為同一式樣)之合約書正本3份、副本6份,經本分局核准用印後,完成簽訂契約,起租日期為租賃契約日起。
簽約及公證. 1.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通知發文日起 10 日內,依「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 區委託經營管理」投標須知,與機關完成簽訂契約之手續。若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簽約時,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若得標廠商未能於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完成簽約,逾期未訂約者以棄權論,不得提出異議與要求補償任何費用,機關得以次順位投標廠商為得標廠商;但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不在此限。 2. 雙方簽訂契約後依機關通知之時間完成公證手續,相關公證費用由得 標廠商負擔。 3. 得標廠商如需經營需核可之商業、營業項目,開始營運前,應自行取 得各項商業、營業相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簽約及公證. (一) 本案決標日即為契約生效日,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2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並提報確定施作之租賃標的清冊與案場相關資料,經本府核備後,於本府通知之時間內辦理契約簽訂暨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其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宜,並依公證法第 13 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簽約及公證.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投標單所蓋同一式樣)向出租機關辦理契約簽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得標廠商逾期未簽訂契約,取消得標資格,得依次序由次得標人經本局通知20日內簽訂租賃契約。 得標廠商與出租機關簽訂租賃契約後,應於該機關通知之時間內完成法院公證手續,並依公證法第13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拒絕簽約之處理: 廠商得標若於規定期限內,非本局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致本局遭受損失,本局得取消其得標廠商資格,並依次序由次得標廠商經本局通知20日內簽訂使用行政契約。 依前款經本局取消資格之得標廠商,以後不得參加本局其他有關太陽光電之招標案 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現場說明;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需澄清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前,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局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本局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簽約及公證. (一)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送細部計畫書等相關資料,並須經出租機關審查核備。
簽約及公證. (一)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送各校細部計畫書、施作之租賃標的清單等相關資料,並須經管理機關(學校)審查核備。
簽約及公證.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 日曆天內簽訂契約(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投標單所蓋同一式樣)向出租機關辦理契約草案簽訂,未於 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
簽約及公證. (一) 第一順位得標廠商應於本所通知之時間內,與本所一同辦理契約簽訂及公證手續,契約之起租日期為合約生效日(即公證日、簽約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