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相关安排细节. 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第一、二大股东分别与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均不实际控制发行人的原因 如前所述,从真诺上海入股公司至今的股权结构来看,各方股东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或一致行动协议书的方式保持持股均衡,在各方股东均参加股东大会的前提下,任一单方股东均不能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及其表决结果,第一、二大股东分别与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是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在该治理结构下,公司经营稳健,自设立以来日常经营管理一直由李诗华、任海军、徐荣华、王文军等人负责;真诺上海入股公司以来,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权利,并对公司经营管理予以监督。公司股东持股的平衡既激发了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也为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因此,发行人第一、二大股东分别与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均不实际控制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