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情况 样本条款

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司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行业特征,公司建立健全、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高效运作。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情况如下:
公司治理情况. 发行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了《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建立了由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成的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对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聘任了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制订并完善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运作制度,明晰了职责和议事规则。 经核查,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就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等事项在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相关事项变更未事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0 年 2 月 3 日及 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证券简称等相关议案,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规范。除前述情形之外,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并安全保存。
公司治理情况. (一)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设股东会,由昆山市国资办行使股东职权。发行人设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行人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6 月,根据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属国企监事会监事成员的通知》(昆国资办〔2023〕21 号)和《关于黄健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昆国资办〔2023〕33 号),对发行人公司监事会成员作出了调整,免去沈青的监事会主席职务、免去沈新民的监事职务,由徐存燕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此次监事会成员变更后,公司监事会成员共三人,分别为徐存燕、李继续和张晟。 经核查,前述监事变更尚待完成相应的工商备案。前述变更备案完成后,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仍缺少二人,故尚待补选二名监事。但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在监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委派或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单独或共同行使本节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此外,该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故缺少二名监事并不影响发行人监事会的有效表决。因此,监事缺位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 号)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机构各自的权责,形成相互间的有效监督、相互约束、自我规范的管理机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任职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公务员法》及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的规定。
公司治理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控股股东,郑茳、肖佐楠、匡启和属于一致行动人,三人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公司治理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另外,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由内江市人民政府授权内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承担内江新城及旧城范围内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内江市主要的城市建设运营主体。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内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情况. 1、国尚中虹董事会由 7 人组成。环球智达、国美咨询各委派 2 名董事、中 新科技、四川长虹、国尚中虹创业管理团队各委派 1 名董事。董事长由环球智达委派董事担任。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国尚中虹不设监事会,设 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治理情况. 2020 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司三会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完善。 根据《公司法》、《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化工集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合规手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合规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公司依法规范管理、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合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重大合规风险,保障了公司高质量发展。 2020 年,公司再次以完善的董事会建设机制、突出的公司治理成绩荣获第十六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之董事会治理特别贡献奖,公司已连续两年获此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