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情况 样本条款

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公司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行业特征,公司建立健全、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高效运作。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情况如下: 1、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 8 人组成。根据国资委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意见,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外部董事。 2、 监事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划转的通知》,将原有的国企监事会职责划转至审计局。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正在重新组建中,北京市审计局尚未向公司派驻监事,目前公司有监事 2 人。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除监事会日常工作外,监事通过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及时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报告期内,公司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督。 3、 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无超越董事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 (1) 在业务方面,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独立性及自主经营能力,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经营、采购、销售系统,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司自主决策、独立开展; (2) 在人员方面,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兼职。公司在人员管理和使用方面独立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建立了独立的人事、薪酬管理制度; (3) 在资产方面,公司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权明晰,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和管理; (4) 在机构方面,公司拥有独立的决策机构和经营单位,机构设置完整健全。内部各机构均独立于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能够做到依法行使各自职权,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5) 在财务方面,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会计核算系统和财务管理制度,开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单独纳税。
公司治理情况. 由于股权结构多元化,2009 年 11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依法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治理结构运行良好,詹启军、林榕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未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治理情况.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法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聘任了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制订并完善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运作制度,明晰了职责和议事规则。 经核查,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就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等事项在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相关事项变更未事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0 年 2 月 3 日及 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证券简称等相关议案,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规范。除前述情形之外,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并安全保存。
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设股东会,由昆山市国资办行使股东职权。发行人设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行人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6 月,根据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属国企监事会监事成员的通知》(昆国资办〔2023〕21 号)和《关于黄健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昆国资办〔2023〕33 号),对发行人公司监事会成员作出了调整,免去沈青的监事会主席职务、免去沈新民的监事职务,由徐存燕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此次监事会成员变更后,公司监事会成员共三人,分别为徐存燕、李继续和张晟。 经核查,前述监事变更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备案。前述变更备案完成后,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仍缺少二人,故尚待补选二名监事。但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在监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委派或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单独或共同行使本节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此外,该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故缺少二名监事并不影响发行人监事会的有效表决。因此,监事缺位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 号)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机构各自的权责,形成相互间的有效监督、相互约束、自我规范的管理机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任职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公务员法》及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的规定。
公司治理情况. 1、 国尚中虹董事会由 7 人组成。环球智达、国美咨询各委派 2 名董事、中 新科技、四川长虹、国尚中虹创业管理团队各委派 1 名董事。董事长由环球智达委派董事担任。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国尚中虹不设监事会,设 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治理情况. 2020 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及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司三会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完善。 根据《公司法》、《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化工集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合规手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合规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公司依法规范管理、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合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重大合规风险,保障了公司高质量发展。 2020 年,公司再次以完善的董事会建设机制、突出的公司治理成绩荣获第十六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之董事会治理特别贡献奖,公司已连续两年获此殊荣。
公司治理情况. ‌ 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于 2019 年 9 月 3 日签订的《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之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目前,发行人的治理 结构如下:
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了以《公司章程》为基础,以议事规则、管理规章为支撑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体系,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并完善各自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主要职能部门职责情况如下: 公司目前内设党委工作部、安全环保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管理部、资金运营部、经营管理部、客户管理部、物流管理部、风控法务部、纪检审计部与投资证券部等 12 个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是否合理,信息是否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