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及验资情况 样本条款

缴款及验资情况. 2016 年 6 月 7 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6]京会兴验字第 12010032 号《验资报告》,据报告记载,本次共计收到投资款人民币 1,741.0500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股本)金额人民币 477.0000 万 元,增加资本公积金额人民币 1,264.05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止,变更 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85.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7,685.0000 万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己取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履行了验资等法定程序,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森馥科技与发行对象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签署了《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对认股数量、认购价格、款项缴付、各方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均进行了约定,并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签署的,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文件合法有效。 经核查,根据 201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增发股份,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对股东优先认购权另有决议的,从其决议。 根据 2016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 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无相关优先认购权的安排。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原在册股东对本次发行股票无优先认购权的安排不违反现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侵害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次定向发行公司与各认购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均未约定估值 调整条款,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缴款及验资情况. 2023 年 9 月 15 日,主承销商向本次交易获配的 13 名发行对象分别发出了 《缴款通知书》,通知全体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文号为德师报(验)字(23)第 00238 号的《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收取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止,公司以每股人民币 11.81 元的发行价格向包含招商局投资发展在内的十三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719,729,043 股,由牵头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公司实际收到人民币 8,499,999,997.83 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缴款及验资情况. 依据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 8 名发行对象发出的《缴款通知书》, 投资者应按规定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 15:00 前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经核查,发行对象均已及时足额缴款。 券已收到本次发行对象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 1,786,876,589.82 元。 (2022)第 01013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止,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74,422,182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4.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86,876,589.82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2,001,720.2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34,874,869.54 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 74,422,182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660,452,687.54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及股份认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发行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簿记建档情况,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对上述 8 名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及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依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 8 名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单》中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以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东方铁塔提供的资料,东方铁塔于 2016 年 9 月 24 日向认购对象韩汇 如发送《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认购对象韩汇如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 12:00 时之前将股份认购价款汇至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 2016 年 9 月 29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天运 [2016]验字第 9009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 12:00时,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股东缴存账号已收到韩汇如缴付的认购款项 600,000,000.00 元。 2016 年 9 月 29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天运 [2016]验字第 9009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 东方铁塔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和非现金资产共计 4,081,633,755.54 元,其 中货币资金 600,000,000.00 元,非现金资产 3,481,633,755.54 元,扣减承 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 12,267,513.91 元(不含税金额)后,东方铁塔收 到的出资净额为 4,069,366,241.63 元。其中股本 535,647,474.00 元,资本 公积 3,533,718,767.63 元。东方铁塔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股本) 为 1,316,397,474.00 元。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铁塔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的《股票发
缴款及验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即 202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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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 随意契約 随意契約によ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

  • 应对措施 簿记建档管理人在债券发行前对货币政策及市场走势进行充分评估,发行窗口尽量避开货币政策敏感期;如确定在货币政策敏感期发行,簿记建档管理人将在确定簿记区间时综合考虑货币政策可能变动的因素,最大限度避免市场实际利率超出既定簿记区间的情况出现;如因货币政策调整造成发行利率与发行人预期偏离过大而推迟发行的,簿记建档管理人和发行人等相关机构应将货币政策变动、相关各方意见及最终决策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10 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經營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 30 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 利用契約 本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と契約者との間に締結される本サービスの提供・利用に関す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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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