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及違約責任 样本条款

缺失及違約責任. 19.1 乙方之缺失 除本契約第 19.3 條所稱違約外,乙方之行為如有不符合本契約之規定者,均屬缺失。
缺失及違約責任. 11.1 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 1. 乙方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應辦理之事項或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法、消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等),甲方除得要求限期改善外,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仍未遵守者,甲方並得通知終止本契約。
缺失及違約責任. 21.1 乙方之缺失 除第21.3條所稱違約外,乙方之行為如有不符合本契約規定者,均屬缺失。 說明 民間機構違約之後果可能導致契約終止,故民間機構違約情事宜明確約定且該情事應足以嚴重影響本計畫之興建或營運,始足作為違約終止事由。參酌國內多數投資契約草案規定,除明載於「民間機構違約」之事項外,均列為民間機構之缺失,避免契約動輒即走 向終止。 21.2 乙方缺失之處理 21.2.1乙方如有缺失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定期改善,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及副知融資機構或保證人:
缺失及違約責任. 19.1 乙方之缺失 除第19.3條所稱違約外,乙方之行為如有不符合本契約規定者,均屬缺失。 19.2 乙方缺失之處理 19.2.1 乙方如有缺失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定期改善,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缺失及違約責任. 104.12.30修正促參法第11條,新增營運品質管理為投資契約載明事項,按其施行細則第30條,應包含本法第51條之1第3項之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有關事項。
缺失及違約責任. 除有本條第 2 項重大違約事由外,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之行為不符合契約文件之規定者,均屬缺失。甲方得以書面定合理期限要求乙方改善其缺失,如屆期未完成改善,甲方得逕以一般違約事由處理。
缺失及違約責任. 17.1 乙方之缺失 17.2 乙方缺失之處理 17.2.1 乙方如有缺失時,甲方得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定期改善: 1. 缺失之具體事實。
缺失及違約責任. 除本契約所稱違約外,乙方之行為如有不符合本契約之規定者,均屬缺失。
缺失及違約責任. 8.1 乙方之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