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本契約. 甲方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一) 未改善缺失之具體事實。
終止本契約. 11.1.1 要求乙方限期改善之程序
終止本契約. 但乙方有重大違約時,甲方得逕依第十二章規定終止本契約。
終止本契約. 3. 不予採購該批履約標的。
終止本契約. (三)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終止本契約. 16.2.3 甲方依第 16.2.2 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如本契約附件 4。
終止本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第 20.3.1 條之 規定通知他方處理 60 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興建、營運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 180 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終止本契約. 13.5 損害之減輕
終止本契約. 15.4.3 融資機構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後,或乙方中止新建、擴整建、營 運 6 個月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銀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