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价格 样本条款

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综合考虑恒天天鹅的实际价值,并参照恒天天鹅股票近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94 元/股。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 1,340,633,063.88 元。 2、支付方式及付款安排: 支付方式:现金方式支付。
股份转让价格.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为 24.42 元/股,不低于协议签署日 前一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1,100,000,023.32 元,其中受让方应支付给张凌云的转让价款为 550,000,011.66 元,受让方应支付给成湘均的转让价款为 550,000,011.66 元。
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定价基准,甲方将标的资产以 2101.96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股份转让价格. 各方一致同意,按上述经评估备案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作为股份转让的定价依据。甲方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按总估值 26,915.05 万元,99.87695%股权对应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6,881.93 万元。
股份转让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将以提示性公告日(2020 年 2 月 14 日) 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即 14.41 元/股)为基础确定。最终转让价格将在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一家,则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本次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如果易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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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承诺,宜宾纸业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暂停转让在宜宾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尚未完成,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均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本公司将在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行为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宜宾纸业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在宜宾纸业拥有权益的股份;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印章及签字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系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若交易对方违反上述任一承诺的内容,交易对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和承担。

  •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 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契約の成立 (1) 旅行契約は、当社が契約の締結を承諾し、申込金を受理した時に成立します。 (2) 当社は、 (1) 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書面による特約をもって、申込金の支払いを受けることなく、契約の締結の承諾のみにより手配旅行契約を成立させ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3) 手配旅行契約の成立時期は、前項の書面において明らかにします。

  •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特此公告。

  • 保全義務 事業者は、解除の通知がなされた日から第66条第 1 項第 1 号ないし第 3 号に基づく引渡し又は第66条第3項若しくは第67条第3項による維持管理等業務の引継 ぎ完了のときまで、本施設(出来形部分を含む。)について、自らの責任及び費用において、最小限度の保全措置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関係書類の引渡し等)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