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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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如允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可投一票;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無須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應有權投一票,且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無須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倘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某項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限制而只能投票贊成或反對某項決議案,則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規定或限制作出的任何投票不會計算在內。
14.3 根據本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相同,惟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先前已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可就該股份於任何大會上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倘多於一名有關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就有關聯名持股排名最靠前或(視情況而定)較靠前的出席人士為唯一有權投票者,就此而言,優先次序以聯名持有人姓名就有關聯名持股在股東名冊上的排序為準。已故股東(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本條細則而言被視為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被任何有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罹患或可能屬於精神紊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處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任何在此情況下獲授權的人士代其投票,而該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本章程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任何人士(已正式登記及已支付其當時就名下股份應付本公司的所有股款的股東除外)不得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受委代表除外)或計入法定人數內。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應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任何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以此方式獲委任的受委代表享有與股東同等的權利在大會上發言。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無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次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須以書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表親筆簽署,或倘該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其印章或由高級人員、代表或其他獲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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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附錄3第6(1)段 附錄3第14段 附錄3第14段
12.1 在符合任何股份所附有的任何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倘以舉手方式表決,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均有一票,而每名親身出席或委任代表的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股股份均有一票。即使本細則有任何規定,如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並委派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則每名受委代表於舉手表決時均有權投一票,而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該等受委代表卻無任何義務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
12.2 如本公司得悉任何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就某一項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僅可投票贊成或反對某一項特定決議案,則抵觸有關規定或限制所作或代表股東所作之任何投票不得計入票數。
12.3 倘登記股東未能根據本條作出適當披露,董事可透過書面通知酌情暫停表決權及/或股息權及/或拒絕有關相關股份的任何轉讓,直至妥當作出適當披露。於該期間宣派及派付的任何股息由本公司保留,並於遵守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免息支付。就本細則而言,在法律准許的情況下,表決權已根據本條暫停的股東有權收取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通知,惟無權出席相關股東大會或於大會上表決。即使表決權獲暫停,於有關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所有決議案屬有效及具約束力。
12.4 倘為聯名持有人,則優先者投票(無論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後,其他聯名 持有人不得投票,就此而言,優先權按持有人名字於股東名冊的排名而定。
12.5 如由就精神障礙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不論是在澤西島或任何其他地方)對股東作出命令,該股東可由其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委任代表授權的其他人士在以舉手表決或以投票表決時代為表決,而任何有關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亦可委派代表代為表決。令董事會信納證明該人士聲稱有權行使表決權的權限證據,須於將行使表決權的大會或其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送達根據本細則為接收受委代表文據規定送達 的辦事處或所列明澤西島內有關其他地點,倘未送達,則表決權不可行使。
12.6 任何股東,除非已繳付股份中所有現時應由其繳付的款項,否則無權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在任何股東大會或為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召開的任何單獨會議上就其所持股份表決。
12.7 任何人士不得對任何人士的表決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異議是在表決者作出有關表決的會議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而在會議中未被拒絕的每項表決,均屬有效。凡在適當時候提出的任何異議,均須交由會議主席作出最終及具決定性的決定。
12.8 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有關人士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代為表決。股東可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同一場合。 附錄3第11段 附錄3第11段
12.9 於第12.10條的規限下,委任代表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書面授權之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團)須蓋上公司印章或由高級職員或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12.10 於法律及2000年澤西島電子通訊法(經修訂)的規限下,董事會可接納以電子通訊形式按有關條款接獲的受委代表委任,惟受其認為適當的有關條件所限。以電子通訊形式接獲的受委代表委任毋須遵守上文第12.9條的規定。董事會可要求出示其認為就釐定有關委任有效性所必須的任何證據。
12.11 每份代表委任文據(不論供指定大會或其他大會之用)須符合董事會可能不時批准的格式,但不得禁止採用有正反表決選擇的代表委任表格。凡向股東發出以供其委任代表出席處理任何事項之股東特別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並在會上投票之表格,必須可供股東按其意願指示受委代表,就處理任何該等事項之每項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或在並無作出任何指示的情況下,受委代表可就每項決議案行使酌情權)。
12.12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凡屬本公司股東的任何法團,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監管團體或授權書的決議案,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作為其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會議,如此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其所代表的法團行使猶如本公司的個人股東可行使的權利及權力。本細則凡提述親身出席會議的股東,除文意另有所指,否則須包括本身為股東並由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會議的法團。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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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mpan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在任何一類別或多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每名出席的股東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 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出席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責任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應有權投一票,且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受委代表並無責任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放棄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任何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根據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該等股份的已登記持有人一樣,但前提是,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如屬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人均可於任何大會上就有關股份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猶如其獨自持有該等股份一樣; 但若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已故股東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本條細則而言被視為以其名義持有的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任何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受委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除當時已完全繳清就其股份所應付本公司的一切款項的正式登記股東以外,其他人士一概無權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參與表決(除非受委代表為另一名股東)或被計入法定人數之內,惟本細則有明文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者則作別論。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除在進行投票的大會或續會上對行使或聲稱行使其投票的人士提出質疑或反對投票之外,不得對行使或聲稱行使任何投票的任何人士的表決資格或任何投票受理提出任何質疑,凡未在該等大會上被否決的投票均為完全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應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須為個人)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受委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該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其印章或由正式授權的高級人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簽署。
14.10 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及(如董事會要求)經簽署的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由有關文件所指名的人士於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或(倘投票表決於大會或續會舉行日期後進行)投票表決指定舉行時間前不少於48小時交回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召開大會通告或任何續會通告或(於各情況下)任何隨附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未有按上述規定交回,則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將不會被視為有效,但在任何情況下,大會主席可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屆滿後不再有效。交回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有關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於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但在這種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文件將視作撤回論。
14.11 每份委任受委代表文件(不論用於特定會議或其他會議)均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按上市規則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但須讓股東可按其意願指示其受委代表投票贊成或反對(或如未有作出指示,或倘指示有衝突,則可酌情行使有關投票權)各項將於大會上提呈與代表委任表格相關的決議。
14.12 委任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投票的文件應:
(a) 被視為授權受委代表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的任何修訂投票; 及
(b) 除非文件內另有指明,否則該文件在有關會議的任何續會上同樣有效,但會議應在原定有關日期起計12個月內舉行。
14.13 即使當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或授權委託書或所簽訂委任受委代表文件或股東決議的其他授權文件已撤銷,或相關決議撤銷,或委任受委代表所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倘在使用委任受委代表文件的會議或續會召開前不少於兩小時前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細則第14.10條所述其他地點)未收到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受委代表文件的條款或股東決議作出的投票應為有效。
14.14 作為股東的任何公司,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管治團體通過決議,或通過授權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擔任其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的代表; 獲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公司行使猶如該公司為個人股東的相同權力,若該公司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會議,則視為親自出席論。
14.15 如股東為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可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一名或多名人士,作為其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上的代表,但如獲如此授權的人士多於一名,則授權書須註明每位獲如此授權的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獲如此授權之人士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出示任何權屬憑證、公證授權及╱或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其獲如此授權。根據本條款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其可予行使的權利及權力,如同一位持有有關授權書所訂明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的個人股東,有關權利及權力包括在允許舉手表決時,以個人身份於舉手表決時投票,而不論本細則所載條款是否存在任何相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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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大綱及細則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12.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之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之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則每位親自出席大會之股東(或若股東為公司,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可就股東名冊中以其名義登記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有權投一票以上之股東毋須以同一方式集中投票。為免生疑,倘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派,該受委代表並無責任以同一方式作出其所有投票。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12.2 根據上市規則之規定,任何股東須就某項決議案棄權投票或僅限於投票贊成或投票反對某項決議案,則該股東所作表決或代其所作表決如違反上述規定或限制則將不予計算。
14.3 根據本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12.3 凡根據細則第6.2條有權登記為股東之人士均可以相同方式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該等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視乎情況而定)舉行時間前最少四十八個小時,彼須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該等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會早前已接納其於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12.4 如為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可就該股份於任何大會上親身或由委任代表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倘多於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有關聯名股份排名最優先或(視乎情況而定)較優先之出席人士為唯一有權投票者,而就此而言,優先次序應按股東名冊就有關聯名股份之股東排名為準。就本條細則而言,身故股東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被視為以其名義持有之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12.5 被有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精神紊亂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處理其事務之股東,可由其他在此情況下獲授權人士代其投票,而在需投票表決時,該人士可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12.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並未登記為股東,或未就其股份於到期時支付應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的人士,不得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 對投票資格提出異議 委任代表 App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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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rganizational Articles and Bylaws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允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 (或如股東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應擁有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應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等委任代表各自在舉手表決時應擁有一票,及並無義務在投票中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受限制而僅可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由他人代表其所投的任何票數倘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則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任何根據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以相同方式投票,猶如彼為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事先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登記持有人均可親身或由其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登記持有人親身或由其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優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優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登記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登記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其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任何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委任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在正式登記且繳清就其股份當時未付而應付本公司的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身或由其委任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另一股東的委任代表出席或投票者除外),亦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不得就任何人士行使或宣稱行使投票權的資格,或就任何投票的可接納性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該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而在該大會上不被禁止的每一張投票就所有方面而言應為有效。倘對於接納或拒絕任何投票有任何爭議,大會主席須就此作出決定,而該決定將為最終決定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另一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委任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其委任代表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委任代表代其出席任何一次股東大會(或任何一次類別大會)。
14.9 代表委任文據須由委任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團)加蓋其印鑑或由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其他獲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14.10 代表委任文據及(如董事要求)已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核實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早於有關文據所列人士可投票的會議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 小時前,送往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召開會議或任何續會的通告或隨附的任何文件所指明的其他地點)。倘在該會議或續會日期後舉行投票,則須早於指定舉行投票時間48 小時前送達。否則,代表委任文據視為無效。但在任何情況下,於接獲委任人以電傳或電報或傳真確認已正式簽署的代表委任文據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時,會議主席可酌情指示視有關代表委任文據已予正式交付。代表委任文據於簽署日期起計12 個月屆滿後失效。送交代表委任文據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有關會議或投票安排並投票,而在此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文據則視作撤回。
14.11 每份代表委任文據(不論就特定大會或其他大會)須為通用格式或董事會遵照上市規則不時批准的其他格式,使股東可按其意願指示其受委代表在委任表格相關的會議上,投票贊成或反對將予提呈的各項決議案,或在未有指示或指示有抵觸的情況下,酌情自行投票。
14.12 委任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投票的文據應: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視為授權受委代表對提呈會議的決議案任何修訂酌情投票;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除代表委任文據有相反規定外,只要續會在大會原定舉行日期後12 個月內舉行,則該代表委任文據於有關會議的續會仍然有效。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14.13 即使當事人之前已身故或精神失常,或已撤銷代表委任文據或授權書或所簽立代表委任文據或股東決議案項下的其他授權文件,或撤銷相關決議案,或委任代表所涉及的股份已經轉讓,若在使用代表委任文據的大會或續會召開不少於兩小時前,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第14.10 條所述其他地點)未收到前述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則根據代表委任文據的條款或就股東決議案作出的投票仍有效。
14.3 根據本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14.14 任何身為股東的法團可通過其董事或其他監管機構決議案的方式或通過授權書,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東大會上作為其代表。獲如此授權之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的法團行使權力,猶如該法團作為本公司的個別股東可行使該權力,而倘該法團獲如此代表,其應被視為親身出席任何大會。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14.15 倘股東為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授權其認為適當的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的股東大會,惟倘超過一名人士獲授權,則授權書須列明各獲授權人士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獲授權的人士將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而毋須出示任何權屬文件、經公證的授權書及╱ 或進一步的證據以證明其獲如此授權。根據本條文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該結算所可行使(或其代名人)的同樣權利及權力(包括在允許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可個別舉手投票的權利),猶如該人士為持有該授權書指定的股份數目及類別的個別股東,而不論本細則所載條文是否存在任何相反規定。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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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