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水力发电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在水力发电行业宏观管理方面涉及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2011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2014 年 2 月 12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明确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新政策执行后,对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2013 年到2015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 2016 年至 2017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5 年 3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此次改革方案明确了“三开放、一独立、三强化”的总体思路,此次电改的重点和途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系研究,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2015 年 6 月 17 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颁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文件确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以及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是对 2011 年发布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细化与延伸,是国家新电改的关键一步。 2016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电力改革方案及《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文件,发电及售电侧都会逐步放开,逐步实现保底售电加竞争售电的供电结构。对于发电企业来说,竞争充分放开后,具有降价意愿和降价空间的发电企业在更具有竞争优势,具有成本优势的水电行业或将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 2016 年 1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 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 1 号),提出: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需求;适应水利水电 工程用地特点,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维护被征 地农民权益;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及时开工建设等。 2016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指出: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风力发电适用此办法,水力发电参照执行,有助于保证清洁能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避免火电挤占其上网的指标。 2017 年 6 月,福建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 号),对装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2017 年 9 月,国家能源局对水电行业实行了降税费政策,根据规定,将 100 万千瓦以上大型水电现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延续至 2020 年结束,2020 年以后增值税率提高 1.00%;对于大型水电企业,相比现行的按照 17.00%征收、5.00%退税,增值税按照 13.00%征收、1.00%退税将大幅降低退税可能无法及时到账而产生的现金流压力;对于 5 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及以下的中型水电而言,在含税上网电价不变的条件下,不含税上网电价将提高 3.54%,即营业收入约提高 3.54%。随着水电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越来越大,水电税费的降低变相提高了水电电价,这一红利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 国家发改委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 号),并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该通知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方面,2019 年 I~IV 类资源区新核准集中式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34 元、0.39 元、0.43 元和 0.52 元;2020 年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29 元、 0.34 元、0.38 元和 0.47 元;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2018 年之前核准,但 2020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前核准,但 2021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国家不再补贴;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海上风电方面,2019 年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 0.8 元,2020 年将调整为每千瓦时 0.75 元;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对 2018年底前已核准,且在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 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1 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明确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及补贴退坡机制,并提出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替代财政补贴,有望缓解应收补贴款的资金占用问题。2020 年 10 月,三部委对该意见进行了补充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补贴年限和补贴额度;并说明补贴到 期退出后,绿证将成为增加项目收益的重要途径。 2019 年 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此外,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除国家政策特殊支持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贴标准。 2020 年 3 月 12 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前七批补贴名录中的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其他符合要求的存量项目将分批纳入补贴清单,其中首批清单涉及 2019 年 12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风电项目、2017 年 7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 2019 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底)以及 2018 年 1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 2020 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2020 年,风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 1139.67 万千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装 机规模 3305.06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 2022 年底前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2020 年 10 月,国家能源局综 合司下发《关于公布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共有 1229 个光伏竞价 项目转平价,总装机规模 799.89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这些项目 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 202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通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意见》第十五条要求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 总体看,相关行业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电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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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水力发电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在水力发电行业宏观管理方面涉及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汽车零部件行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的行业,国家陆续出台相关产业政策、指导性文件,以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2011 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相关内容 《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 2022 年 1 11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工信部、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 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好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阶段性减半征收购置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强关键原材料、关键软件、核心 基础零部件、元器件供应保障和协同储备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2022 年 7 月 工信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低碳转型效果明显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到 2025 年,一体化压铸成形、无模铸造、超高强钢热成形、精密冷锻、异质材料焊接、轻质高强合金轻量化、激光热处理等先进近净成形工艺技术实现 产业化应用 《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 年 12 月 发改委、工信部 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用,加大“首台套” “首批次”应用政策支持力度。发挥“链主”企业作用,优化产业链资源配置。聚焦新能源汽车、医疗装备等重点领域,实施重点领域“1+N”产业链供应链贯通工程,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 业融通创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贯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 2021 年 3 月 十三届全国人 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 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 远景目标纲要》 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 动能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 2020 年 10 月 国务院办公厅 到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2014 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 12.0 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 20%左右; 提升基础关键技术、先进基础工艺、基础核心零部 件、关键基础材料等研发能力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 2020 年 10 月 工信部指导、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编制 汽车轻量化是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的共性基础技术;轻量化是有效实现汽车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之一,轻量化技术的应用将带动冶金、材料、装备等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 2035 年燃油乘用车轻量化系数降低 25%,纯电乘用 车轻量化系数降低 35% 《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政法 [2020]29 号) 2020 年 2 月 12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明确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新政策执行后,对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2013 年到2015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 2016 年至 2017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5 年 3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此次改革方案明确了“三开放、一独立、三强化”的总体思路,此次电改的重点和途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系研究,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2015 年 6 月 17 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颁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文件确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以及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是对 2011 年发布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细化与延伸,是国家新电改的关键一步。 2016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电力改革方案及《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文件,发电及售电侧都会逐步放开,逐步实现保底售电加竞争售电的供电结构。对于发电企业来说,竞争充分放开后,具有降价意愿和降价空间的发电企业在更具有竞争优势,具有成本优势的水电行业或将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 2016 年 1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 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 1 号),提出: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需求;适应水利水电 工程用地特点,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维护被征 地农民权益;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及时开工建设等。 2016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指出: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风力发电适用此办法,水力发电参照执行,有助于保证清洁能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避免火电挤占其上网的指标。 2017 年 6 月,福建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 号),对装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2017 年 9 月,国家能源局对水电行业实行了降税费政策,根据规定,将 100 万千瓦以上大型水电现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延续至 2020 年结束,2020 年以后增值税率提高 1.00%;对于大型水电企业,相比现行的按照 17.00%征收、5.00%退税,增值税按照 13.00%征收、1.00%退税将大幅降低退税可能无法及时到账而产生的现金流压力;对于 5 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及以下的中型水电而言,在含税上网电价不变的条件下,不含税上网电价将提高 3.54%,即营业收入约提高 3.54%。随着水电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越来越大,水电税费的降低变相提高了水电电价,这一红利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 国家发改委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 号),并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该通知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方面,2019 年 I~IV 类资源区新核准集中式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34 元、0.39 元、0.43 元和 0.52 元;2020 年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29 元、 0.34 元、0.38 元和 0.47 元;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2018 年之前核准,但 2020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前核准,但 2021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国家不再补贴;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海上风电方面,2019 年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 0.8 元,2020 年将调整为每千瓦时 0.75 元;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对 2018年底前已核准,且在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 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1 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明确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及补贴退坡机制,并提出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替代财政补贴,有望缓解应收补贴款的资金占用问题。2020 年 10 月,三部委对该意见进行了补充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补贴年限和补贴额度;并说明补贴到 期退出后,绿证将成为增加项目收益的重要途径。 2019 年 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此外,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除国家政策特殊支持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贴标准。 2020 年 3 月 12 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前七批补贴名录中的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其他符合要求的存量项目将分批纳入补贴清单,其中首批清单涉及 2019 年 12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风电项目、2017 年 7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 2019 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底)以及 2018 年 1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 2020 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2020 年,风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 1139.67 万千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装 机规模 3305.06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 2022 年底前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2020 年 10 月,国家能源局综 合司下发《关于公布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共有 1229 个光伏竞价 项目转平价,总装机规模 799.89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这些项目 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 202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通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意见》第十五条要求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 总体看,相关行业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电力行业发展。工信部 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重点支持 5G、工业互联网、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提升食品包装材料、汽车零部件、核 心元器件、关键电子材料等配套产业的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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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水力发电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在水力发电行业宏观管理方面涉及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根据国务院 2001 年 12 月 25 日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出版单位的设立,需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同意,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在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并领取《出版许可证》。 2011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2014 年 2 月 12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明确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新政策执行后,对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2013 年到2015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 2016 年至 2017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15 年 3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此次改革方案明确了“三开放、一独立、三强化”的总体思路,此次电改的重点和途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系研究,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17 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公布。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包括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活动。 2015 2009 年 6 月 17 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颁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文件确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以及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办法4 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目标是全面完成改制,鼓励重组和上市融资以建立大型出版企业。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是对 2011 年发布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细化与延伸,是国家新电改的关键一步。 2016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电力改革方案及《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文件,发电及售电侧都会逐步放开,逐步实现保底售电加竞争售电的供电结构。对于发电企业来说,竞争充分放开后,具有降价意愿和降价空间的发电企业在更具有竞争优势,具有成本优势的水电行业或将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 2016 年 1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 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 1 号),提出: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需求;适应水利水电 工程用地特点,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维护被征 地农民权益;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及时开工建设等。 2016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指出: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风力发电适用此办法,水力发电参照执行,有助于保证清洁能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避免火电挤占其上网的指标。 2017 年 6 月,福建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 号),对装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2017 年 9 月,国家能源局对水电行业实行了降税费政策,根据规定,将 100 万千瓦以上大型水电现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延续至 2020 年结束,2020 年以后增值税率提高 1.00%;对于大型水电企业,相比现行的按照 17.00%征收、5.00%退税,增值税按照 13.00%征收、1.00%退税将大幅降低退税可能无法及时到账而产生的现金流压力;对于 5 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及以下的中型水电而言,在含税上网电价不变的条件下,不含税上网电价将提高 3.54%,即营业收入约提高 3.54%。随着水电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越来越大,水电税费的降低变相提高了水电电价,这一红利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 国家发改委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 号),并于 2019 2009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该通知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方面,2019 22 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提出要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鼓励跨地区重组,支持培育骨干企业发展。2009年 9 月,《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细则出台,振兴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2 年文化部发布《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文化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于 20%,5 年至少翻一番的目标。 2013 年 I~IV 类资源区新核准集中式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34 元、0.39 元、0.43 元和 0.52 元;2020 年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29 元、 0.34 元、0.38 元和 0.47 元;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2018 年之前核准,但 2020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以及 2019 11 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思路与十七届六 中全会一脉相承,指出文化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 14 项重要任务之一,再次凸显了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地位。 2014 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前核准,但 2021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国家不再补贴;2021 4 月)、《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海上风电方面,2019 年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 0.8 元,2020 年将调整为每千瓦时 0.75 元;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对 2018年底前已核准,且在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 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1 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明确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及补贴退坡机制,并提出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替代财政补贴,有望缓解应收补贴款的资金占用问题。2020 4 月)、《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4 年 10 月,三部委对该意见进行了补充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补贴年限和补贴额度;并说明补贴到 期退出后,绿证将成为增加项目收益的重要途径月)等相关政策,明确要求加强财政税收与投资融资方面支持文化产业力度,加强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服务于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和小微文化企业,搭建文化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并在“完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增强新闻出版单位发展活力”、“建立健全多层次出版产品和要素市场”、“推进出版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提高新闻出版开放水平”5个方面的改革任务提出政策措施。 2019 年 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此外,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除国家政策特殊支持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贴标准。 2020 年 3 月 12 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前七批补贴名录中的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其他符合要求的存量项目将分批纳入补贴清单,其中首批清单涉及 2019 年 12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风电项目、2017 年 7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 2019 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底)以及 2018 年 1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 2020 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总的来说,当前文化产业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文化产业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国家对重点文化企业的扶持政策,特别是所得税减免政策也有望继续延续, 2020 年,风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 1139.67 万千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装 机规模 3305.06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 2022 年底前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2020 年 10 月,国家能源局综 合司下发《关于公布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共有 1229 个光伏竞价 项目转平价,总装机规模 799.89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这些项目 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 202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通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意见》第十五条要求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 总体看,相关行业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电力行业发展“十三五”期间或将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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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说明书摘要
行业政策. 水力发电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在水力发电行业宏观管理方面涉及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2011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以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 2014 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密集在遏制超产、总量控制、在建矿治违、进口关税、清费立税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有望促进煤炭行业的产能调整。 2014 年 2 8 月,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要求所有煤矿要按照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和承诺事项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 2014 年 9 月,多部委联合颁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内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商品煤的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 2014 年 10 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 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自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取消无烟煤、炼焦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 3%、3%、6%、5%、5%的最惠国税率。同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 2014 年 12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明确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新政策执行后,对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2013 年到2015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 2%~10%,具体由各省市财税部门决定上报。随后各省出台税率标准,均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限。同期,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将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将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 自 2016 年至 2017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各地不得核准新建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90 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淘汰 9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 9 万吨/年以上、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 2015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多次呼吁限产、减产及发文严禁超能力开采等。3 月份,国家能源局下发文件,要求做好 2015 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国家发改委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对涉及违法违规建设的产煤省份和煤矿进行约谈;5 月份,国家能源局又连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 2015 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2015 年我国拟淘汰煤炭行业落后产能 7779 万吨,淘汰煤矿数量 1254 座;2015 年 3 11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此次改革方案明确了“三开放、一独立、三强化”的总体思路,此次电改的重点和途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系研究,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2015 16 日,国家《煤炭深加工“十三五”规划》已完成初稿,现代煤化工将在蒙东伊敏、新疆伊犁、陕北、宁东等重点建设六大产业基地,到 2020 年煤制油产能达 1000 万 吨/年,煤制烯烃达到 1300 至 1500 万吨/年。2015 年 6 月 17 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颁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文件确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以及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是对 2011 年发布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细化与延伸,是国家新电改的关键一步。 2016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电力改革方案及《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文件,发电及售电侧都会逐步放开,逐步实现保底售电加竞争售电的供电结构。对于发电企业来说,竞争充分放开后,具有降价意愿和降价空间的发电企业在更具有竞争优势,具有成本优势的水电行业或将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 2016 年 1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 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 1 号),提出: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需求;适应水利水电 工程用地特点,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维护被征 地农民权益;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及时开工建设等。 2016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指出: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风力发电适用此办法,水力发电参照执行,有助于保证清洁能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避免火电挤占其上网的指标。 2017 年 6 月,福建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 号),对装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2017 年 9 月,国家能源局对水电行业实行了降税费政策,根据规定,将 100 万千瓦以上大型水电现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延续至 2020 年结束,2020 年以后增值税率提高 1.00%;对于大型水电企业,相比现行的按照 17.00%征收、5.00%退税,增值税按照 13.00%征收、1.00%退税将大幅降低退税可能无法及时到账而产生的现金流压力;对于 5 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及以下的中型水电而言,在含税上网电价不变的条件下,不含税上网电价将提高 3.54%,即营业收入约提高 3.54%。随着水电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越来越大,水电税费的降低变相提高了水电电价,这一红利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 国家发改委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 号),并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该通知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方面,2019 年 I~IV 类资源区新核准集中式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34 元、0.39 元、0.43 元和 0.52 元;2020 年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29 元、 0.34 元、0.38 元和 0.47 元;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2018 年之前核准,但 2020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前核准,但 2021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国家不再补贴;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海上风电方面,2019 年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 0.8 元,2020 年将调整为每千瓦时 0.75 元;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对 2018年底前已核准,且在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 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1 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明确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及补贴退坡机制,并提出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替代财政补贴,有望缓解应收补贴款的资金占用问题。2020 年 10 月,三部委对该意见进行了补充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补贴年限和补贴额度;并说明补贴到 期退出后,绿证将成为增加项目收益的重要途径。 2019 年 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此外,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除国家政策特殊支持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贴标准。 2020 年 3 月 12 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前七批补贴名录中的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其他符合要求的存量项目将分批纳入补贴清单,其中首批清单涉及 2019 年 12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风电项目、2017 年 7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 2019 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底)以及 2018 年 1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 2020 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2020 年,风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 1139.67 万千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装 机规模 3305.06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 2022 年底前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2020 年 10 月,国家能源局综 合司下发《关于公布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共有 1229 个光伏竞价 项目转平价,总装机规模 799.89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这些项目 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 202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通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意见》第十五条要求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 总体看,相关行业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电力行业发展11 月,《铁路运输调整方案》明确下调铁路运费,降低运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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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水力发电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在水力发电行业宏观管理方面涉及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对化肥生产企业在原材料供给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并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用气、铁路运输实行优惠等。但同时,在粮价难以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为维护农民利益,国家对化肥产品实行限价。2008 年以来,随着煤炭、硫磺等主要化肥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大幅上涨。为满足农业生产需要,防止化肥资源外流,国家对化肥行业进行了多次政策调整,主要政策见下表: 时间 政策名称或主要内容 政策目的 2008.04 2008.4.20-2008.9.30 对所有化肥产品加征100%特别 关税 保障国内化肥供应 2008.05 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保障磷化工和复肥生产 2008.05 磷产品加征 100%特别关税 保障国内磷产品供应 2008.06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促进有机肥产销向好 2008.08 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保障国内化肥产品供应 2008.12 降低化肥产品出口关税和特别关税,实行淡旺季差 别税率 刺激出口,降低国内产品积压。 2011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2009.01 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 促进化肥价格市场化,确保化肥 产品的稳定生产供应。 2014 年 2 月 12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 号),明确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新政策执行后,对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2009.02 完善钾肥价格管理政策 完善钾肥进口价格管理 2009.02 通过《石化产业振兴规划》 调整化肥生产结构,完善化肥淡 季储备制度。 2009.02 部分化肥生产许可证下放省级审批 简化化肥生产审批 2009.05 出台《石化产业振兴规划细则》 对振兴规则做细化说明,提出未 来三年内化肥行业发展方向。 2009.06 磷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出台 促进磷肥行业科学发展 2009.07 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下调 促进化肥出口,解决过剩产能。 2009.08 《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放开化肥经营限制,鼓励连锁集 约经营。 2010.11 国务院公 16 项稳定物价措施,要求保障化肥生产 供应 确保化肥产品的生产供应 2010.11 调整 2010 年化肥出口关税,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按 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 75%的特 别出口关税 保障国内化肥供应 2012.12 《2013 年到2015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 2016 年至 2017 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年关税实施方案》,2013 年继续对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其中,氯化铵、尿素、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淡季出口暂定税率 2%;旺季 (1-6 月,11、12 月)特别出口税率为 75%,尿素淡季 化肥出口利好
1、 保障生产、节本增效。
2、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3、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4、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目标任务:施肥结构进一步 优化、施肥方式进一步改进、肥料利用率稳步提高。 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不合理投入,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015.9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 2015 年 3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此次改革方案明确了“三开放、一独立、三强化”的总体思路,此次电改的重点和途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系研究,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2015 年 6 月 17 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颁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 号),文件确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以及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是对 2011 年发布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的细化与延伸,是国家新电改的关键一步。 2016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电力改革方案及《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文件,发电及售电侧都会逐步放开,逐步实现保底售电加竞争售电的供电结构。对于发电企业来说,竞争充分放开后,具有降价意愿和降价空间的发电企业在更具有竞争优势,具有成本优势的水电行业或将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 2016 年 1 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 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 1 号),提出: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需求;适应水利水电 工程用地特点,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维护被征 地农民权益;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及时开工建设等。 2016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指出: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风力发电适用此办法,水力发电参照执行,有助于保证清洁能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避免火电挤占其上网的指标。 2017 年 6 月,福建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闽政【2017】22 号),对装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2017 年 9 月,国家能源局对水电行业实行了降税费政策,根据规定,将 100 万千瓦以上大型水电现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00%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延续至 2020 年结束,2020 年以后增值税率提高 1.00%;对于大型水电企业,相比现行的按照 17.00%征收、5.00%退税,增值税按照 13.00%征收、1.00%退税将大幅降低退税可能无法及时到账而产生的现金流压力;对于 5 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及以下的中型水电而言,在含税上网电价不变的条件下,不含税上网电价将提高 3.54%,即营业收入约提高 3.54%。随着水电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越来越大,水电税费的降低变相提高了水电电价,这一红利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 国家发改委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882 号),并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该通知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方面,2019 年 I~IV 类资源区新核准集中式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34 元、0.39 元、0.43 元和 0.52 元;2020 年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29 元、 0.34 元、0.38 元和 0.47 元;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2018 年之前核准,但 2020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前核准,但 2021 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项目,国家不再补贴;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核准的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海上风电方面,2019 年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 0.8 元,2020 年将调整为每千瓦时 0.75 元;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对 2018年底前已核准,且在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 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风电项目,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 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 2020 年 1 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 号,明确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及补贴退坡机制,并提出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替代财政补贴,有望缓解应收补贴款的资金占用问题。2020 年 10 月,三部委对该意见进行了补充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正式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补贴年限和补贴额度;并说明补贴到 期退出后,绿证将成为增加项目收益的重要途径。 2019 年 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此外,对于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除国家政策特殊支持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贴标准。 2020 年 3 月 12 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前七批补贴名录中的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其他符合要求的存量项目将分批纳入补贴清单,其中首批清单涉及 2019 年 12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风电项目、2017 年 7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 2019 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底)以及 2018 年 1 月底完成全部机组并网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 2020 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2020 年,风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 1139.67 万千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装 机规模 3305.06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 2022 年底前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2020 年 10 月,国家能源局综 合司下发《关于公布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共有 1229 个光伏竞价 项目转平价,总装机规模 799.89 万千瓦,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这些项目 须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并网。 2021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通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意见》第十五条要求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 总体看,相关行业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电力行业发展。促使化肥行业迈向市场化竞争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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