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保管. 10.1 客戶確定,將證券交由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保管存在著風險,並同意對由耀才證券、與耀才證券的有關聯個體或耀才交易代理保管的任何證券,可按耀才證券的酌情權:
(a) 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名義或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名義註冊;或
(b) 存放於耀才證券的指定帳戶妥為保管,或其於提供證券及有關文件保管設施的其他機構或耀才交易 代理開立的指定帳戶妥為保管。
10.2 客戶確認及同意,須按照適用的結算規則持有根據本協議而經或於結算系統不時獲得及/或持有的證券。
10.3 客戶謹此委任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作為交付予耀才證券及為耀才證券或任何其分保管機構根據本協議持有的客戶的所有有關現金及證券的保管機構。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條款下,將有關的現金或證券存放於其他保管公司或機構。有關現金和證券可能與其他客戶的現金和證券混合(但不會與屬於耀才證券的帳戶中的現金和證券混合),而在此情況下,客戶與其他客戶對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為客戶所持有的現金或證券同樣有共同權利。
10.4 在符合第 10.7 條的規定下,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在收到指示後,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
(a) 促致以客戶或經客戶通知耀才證券的客戶代名人的名義,註冊不時於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當證券停止存放於證券帳戶時,在收到有關指示後,向客戶或其代名人提交代表或證明客戶的證券的文件;及
(b) 將指示中指明的款額由證券帳戶轉帳至結算帳戶或客戶可能指定的銀行帳戶,及此轉帳應被視為充分解除付款予客戶之責任。
10.5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須交付其代客戶購買、收購或保留的任何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將有關證券或文件作安全的託管或以客戶或其代名人的名義註冊有關證券或文件的義務,乃透過交付、以客戶或其代名人的名義持有或註冊與原本存放在耀才證券、轉讓予耀才證券或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代表客戶收購(但不得抵觸可能同時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的證券的數目、類別、面額及面值相同的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並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但耀才證券無須受約束要交付或退回證明有關證券的原有文件,或在數目、類別、面額、面值及附帶的權利等方面與有關證券完全相同的證券。
10.6 當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在限制外國證券擁有權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內承兌時,如非經客戶特別指示,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並無責任厘清證券擁有人的國藉或有關證券的外國擁有權是否被認可。
10.7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於第 10.4 條下之責任為受限於本協議中其他條文,及受限於耀才證券有權要求客戶在提取任何款項或文件前全數償還所有債務的權利。耀才證券可在未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於進行任何根據第 10.4 條所訂的註冊或轉帳前,以證券帳戶中的資金償還任何或全部債務,或要求客戶在耀才證券根據第 10.4 條進行任何註冊或轉帳前支付所需款項。
10.8 客戶謹此明確地放棄客戶的證券所附帶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包括任何供股、收購建議、資本化發行、行使兌換或贖回或認購權利及投票權。
10.9 耀才證券會於耀才證券可能釐定的期間內,將所有股息、分配、利息、息票或與客戶之證券有關的利益存入證券帳戶。如與股息、利息、息票、分配或其他相關利益有關的證券為耀才證券為其他客戶總共持有的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客戶有權獲得其持有證券所產生的股息、分配、利息、息票或有關利益,應占份額與客戶持有量相對總持有量的份額相同。
10.10 客戶謹此授權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為遵照適用的法律、結算規則及交易所規例及規則而作出一切所須行動。客戶確認,耀才證券、其代名人及耀才交易代理無須為任何與證券帳戶中由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持有的證券有關的認購、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負上責任。
10.11 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可不時就彼等的保管服務及其他與保管服務相關的成本、開支及墊支費用,向客戶收取由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釐定的費用。耀才證券可證券帳戶或任何帳戶扣除有關的收費、成本、開支及墊支費用。
10.12 耀才證券應每月或按耀才證券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時段向客戶發出其證券帳戶的結算單。客戶同意其必須檢查及核對有關結算單,如有任何錯誤、遺漏、意見不一或未獲授權的交易,客戶需於結算單發出後的四(4)日內通知耀才證券。如客戶未能按上述所行,則客戶無權就任何於結算單上列出的交易或記錄的記項提出爭議,並須接受有關結算單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及對客戶就各方面而言均具約束力。同樣地,確認書及關於證券帳戶的所有其他文件,對當中所載的事宜均為不可推翻的。倘若客戶在該等文件日期起計四(4)日內並無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則須視為客戶已接納有關確認書及文件。
10.13 耀才證券應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及授權文件,作為代客戶執行交易的證據。如涉及關於一連串交易的多份文件,則一般而言,有關文件將暫存至此一連串的交易完成後交予客戶。
10.14 任何根據第 30.1 條向客戶發出的通知,均需註明耀才證券應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的人士的名字。如耀才證券發出終止通知書,客戶需於發出通知書後兩(2)個營業日(或經耀才證券同意的時段)內向耀才證券發出書面通知,註明耀才證券應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的人士的名字。在上述兩個情況下,耀才證券均會在證券帳戶中扣除所有債務後,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指定人士。如客戶在發出通知書後兩(2)個營業日(或經耀才證券於其後同意的時段)內未有向耀才證券發出上述的書面通知,耀才證券將會在無須負上任何責任的情況下繼續持有有關的證券或款項,直至收到上述的書面通知為止,而客戶須承擔耀才證券因上述目的所徵收的成本、開支、費用及收費,直至有關的證券或款項交予客戶或客戶註明的人士。
10.15 在並無損害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如有)賦予耀才證券的權利及權力情況下,耀才證券不得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書下,就任何目的而存放任何客戶的證券作為貸款或放款的抵押品,或借...
證券的保管.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如屬可登記證券)以客戶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或存放于國泰君安證券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文件設施機構的指定帳戶中,費用由客戶支付。雙方同意,如果證券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當國泰君安證券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應存入客戶帳戶或支付或轉交于客戶。如果客戶的證券是國泰君安證券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證券的保管. 1.1 任何由經紀人保管而持有的證券,在經紀人完全自由酌量下,可以:
a. ( 如證券可被註冊)註冊在客戶或經紀人指定人之名下;或者
證券的保管. 凱敏證券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 (屬可登記證券) 以客戶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或存放於凱敏證券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設施機構的指定賬戶中,費用由客戶支付。雙方同意,如果證券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當凱敏證券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應存入客戶賬戶或支付或轉交予客戶。如果客戶的證券是凱敏證券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證券的保管. 4.1 由本公司寄存妥為保管任何證券,本公司可以酌情決定:
(a) (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的名義或以本公司的代理人名義註冊;或
(b) 存放於在
(i) 認可財務機構;
(ii) 核准保管人;或
(iii) 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開立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而該帳戶是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並由本司為持有本公司客戶證券目的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
4.2 倘證券未以客戶的名義註冊,本公司於收到該等證券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須按客戶與本公司的協議記入客戶的戶口或支付予或轉賬予客戶。倘該等證券屬於本公司代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按客戶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
4.3 客戶並無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 7(2)條以書面授權本公司:
(a) 將客戶證券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本公司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b) 將客戶證券存放於
(i) 認可結算所;或
(ii) 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c)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有關客戶證券。
證券的保管. 1.1 為保管賬戶而交付予本行並獲本行接受的所有您的證券將根據本部分的條款及條件被持有。
1.2 若本行正持有您在香港妥善保管的香港上市證券, 本行將會按照香港法律及規例, 安排登記或以妥善保管形式持有該等證券, 包括以本行代名人名義登記已登記的證券。本行只會委任香港法律及規例所指的合資格代管人或代名人(可能是本行的附屬成員)持有該等證券。本行在選任他們時將採用合理的謹慎措施。
1.3 若保管賬戶的證券並非以您的名義註冊, 則有關該等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應於本行收妥時並在您沒有明確指示的情況下, 存入您的保管賬戶或(如屬現金)存入您設於本行的其他賬戶。若證券為本行代客戶所持有的相同證券之一部份, 則您應有權按您在合計持有量中所佔的份額, 享有所產生同一份額的利益。
1.4 保管證券賬戶中的所有證券須受一般留置權規限, 以清償所有您對本行的債務。若您不履行您的任何責任, 本行可按本行所決定的價格、條款及方式,將您的證券或其中的部分(不論是為妥善保管或其他目的而由本行所持有)出售。本行可將出售所得淨額用以減輕在任何情況下您對本行的所有或任何債務。
1.5 本行將會在適用的情況下通知您關於認股權發行、收購要約、資本化發行、行使附於您證券的轉換或贖回或認購權利、表決權及其他權利。在本行及時收到您的指示而行事, 以及(如需付款的話)在收到已付清資金的前提下, 本行應安排採取行動。假如需要採取行動, 但本行未能與您聯絡或您沒有給予本行及時或充分的指示, 則本行可以(但並無責任)酌情決定在本行認為適當時行事。
1.6 您授權本行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動, 以遵守適用法律, 以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所發出的規則、規例及守則, 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 包括就保管賬戶中的現金或證券預扣或繳付稅項或稅款。
1.7 您明白您的證券將由本行在沒有購買保險的情況下持有, 但如另行與本行特別達成書面協議則除外。
1.8 您指明設於本行的您的賬戶不時的獲授權代表具有全面授權, 為及代表您就保管賬戶向本行給予一切種類的指示。
1.9 在提供本部分所規定的服務時, 本行不會是受託人或受信人。本行的責任以本部分所列出的為限。
1.10 本行可委任及付款予任何分代管人或代名人, 以持有所有或任何資產或履行本部分所規定的任何服務。對於由本行所選擇的任何代名人或分代管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本行不會以任何方式向您負責。
證券的保管. 10.1 客戶確定,將證券交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保管存在著風險,並同意對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有關聯個體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保管的任何證券,可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酌情權:
a. ( 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名義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代名人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名義註冊;或
證券的保管. (a) 富元證券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如屬可登記證券)以客戶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或存放於富元證券之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檔設施機構的指定帳戶中,費用由客戶支付。雙方同意,如果證券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當富元證券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 他收益應存入客戶帳戶或支付或轉交於客戶。如果客戶的證券是富元證券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b) 未經客戶書面授權,富元證券不得將客戶之任何證券存於第三方,作為富元證券取得財物通融之抵押品,亦不得為任何目的將證券外借,或放棄管有證券(除非根據 5.5 條(a)款放棄)。富元證券為結清客戶在本協議中所欠的款項,而處置客戶的權利,不會受本款影響。
(c) 客戶同意,未經富元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不抵押、質押構成戶口一部分的證券或款項,不容許有關抵押、質押存續,亦不(宣稱)出售、給予構成戶口一部分的證券或款項的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證券、款項。
證券的保管. 富士商品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屬可登記證券)以客戶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或存放於富士商品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設施機構的指定帳戶中,費用由客戶支付。雙方同意,如果證券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當富士商品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應存入客戶帳戶或支付或轉交予客戶。如果客戶的證券是富士商品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證券的保管. 4.1 由 閣下寄存妥為保管的任何證券, 閣下可以酌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