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额 样本条款

认缴出资额. 51,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4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13 日 住所: 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00 号滨海金融街 0 号楼三层 XX00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3 号平安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0 层 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11600009264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58979675-X 12011558979675X 经营范围: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 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认缴出资额. 100,000 万元人民币
认缴出资额. ‌ 3.2.1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为 37,000 万元人民币。 3.2.2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 60%作为首期出资;在本有限合伙企业首期出资中已实际投入投资项目的金额占首期出资的 70%后,合伙人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缴纳剩余 40%认缴出资。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附件一所示。
认缴出资额. ‌ 3.2.1 全体合伙人同意按照附件二规定的各合伙人各自出资额认缴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和授权不时地更新附件二。
认缴出资额. ‌ 全体合伙人对信息技术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4.1667%;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认缴出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认缴出资额. 12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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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无偿收回。

  • 支払条件 請負代金(前払金を含む。)は、受注者からの適法な支払請求書に基づき2回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计分办法 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納入期限 令和4年3月31日

  • 入札方法等 (1) 電子入札システムで入札を行います。 (2) 入札会の手順

  • 入札手続等 (1) 担当部局 (2) 入札説明書の交付期間、場所及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