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额 样本条款

认缴出资额. 51,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4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13 日 住所: 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00 号滨海金融街 0 号楼三层 XX00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3 号平安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10 层 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11600009264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58979675-X 12011558979675X 经营范围: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 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博信天津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设 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设立时注册资金为 10,000 万元,两名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天津博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彭越,分别认缴出资额为 3,000 万元和 7,000 万元,天津博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缴纳出 资 1,000 万元。2012 年 8 月 15 日,天津博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正式更名为博信(天津)股 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2 年 9 月 22 日,经博信(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彭越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了《退伙协议》,彭越于 2012 年 9 月 22 日退伙。同日,博信(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和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博信优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就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约定为博信(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 1,000 万元,西藏和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 资 30,000 万元、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20,000 万元。2014 年 7 月 2 日博信天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2014 年 11 月 27 日,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信天津的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博信(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000.00 2.33% 普通合伙人 西藏和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22,000.00 51.16% 有限合伙人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46.51% 有限合伙人 注:西藏和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 30,000 万元,实缴出资额为 22,0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博信天津的普通合伙人为博信(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按认缴比例列示): 博信(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 10,660 万元人民币
认缴出资额. ‌ 全体合伙人对信息技术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4.1667%;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认缴出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认缴出资额. 120,000 万元

Related to 认缴出资额

  • 支払条件 納入検査終了後,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してから40日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入札方法等 (1)電子入札システムで入札を行います。

  • 项目编号 [230001]ZBXM[CS]20220002-1

  • 入札手続等 (1) 担当部局

  •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乙方责任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标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代理及采购全过程合法、真实、规范、有效;

  •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