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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样本条款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关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 勘察的一般规定 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2.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3.2.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5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3.2.6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设计等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设计工作。工作具体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中明确。 4.2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经委托人确认、同意后,设计人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国家规定须由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的项目分包或外委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设计任务进行分包。 4.3 设计人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工作成果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委托人及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上述所有责任。 4.4 设计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不明晰、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 5 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并自行负责其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理解的准确性。设计人负责到有关部门查询与设计有关的既有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委托人提供相应配合。 4.5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6 设计人负责提出工程勘察任务书,明确勘察要求、位置、周期。 4.7 设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第 3.1.1 项细化为: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 勘察设计工作。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管理规定发生更新时,须按照更新的内容进行勘察设计,由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在报价中统一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第 3.1.2 项细化为: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10.1 设计工作具体范围、深度及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咨询工作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它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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