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基本情况 样本条款

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铭评估出具的《安徽立方药业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3]第 9007 号)中立方药业整体权益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中铭评估对立方药业 100%股权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立方药业经审计的 所有者权益为 7,604.20 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价值为 10,850.00 万元,评 估增值3,245.80 万元,增值率42.68%;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结果为7,713.09 万元,评估增值 108.89 万元,增值率为 1.43%。
评估基本情况. 中企华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德国普瑞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作为德国普瑞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得出德国普瑞评估基准日时 点的价值为 201,799.11 万元,以此计算本次交易标的中的德国普瑞 5.1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0,291.75 万元。
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烽火星空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基本情况. 北京金开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开评估”)对标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 金开评报字[2021]第 1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沈阳李尔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由于资产基础法主要依据沈阳李尔反映在其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发表价值意见,在评估中未考虑该等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及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而可能存在其他经济资源对评估结果有利或不利之影响,而收益法则从沈阳李尔未来盈利能力出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诸如客户资源、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结果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即沈阳李尔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56,288.33 万元。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公司在参考相关评估结果并扣减相应归属于李尔毛里求斯的未分配利润 (8,374.70 万元)后,拟以 23,275 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若李尔毛里求斯成功摘牌金杯安道拓 49%股权,则金杯汽车购买其旗下沈阳李尔 49%股权,该等交易若全部实施,其交易实质为金杯与李尔交换股权。双方的合作有利于资源互补,实现在产能、客户、研发方面的协同提高。为方便投资者理解,现将金杯安道拓与沈阳李尔的估值情况对比如下: 在估值可比口径下,金杯安道拓在评估基准日的估值比沈阳李尔 高 5,886.37 万元。沈阳李尔主营业务为宝马 3 系和 X3 系列座椅的组装,预测期间平均毛利水平为 7.67%;金杯安道拓主营业务为宝马 5系和 X5 系列座椅的生产(蒙皮、发泡)及组装,预测期间平均毛利水平为 9.39%。由于沈阳李尔的业务只有座椅组装,而金杯安道拓除座椅组装外还有蒙皮和发泡业务,所以沈阳李尔的净资产比金杯安道拓低,毛利水平也比金杯安道拓低,但座椅组装的销售收入中含有蒙皮和发泡的价值,所以沈阳李尔销售收入体量与金杯安道拓相当。根据不同的产品定位,宝马 3 系和 X3 产品较宝马 5 系和 X5 产品的销售价格更低、市场销量更高。受产品生命周期及客户排产影响,金杯安道拓 G38 座椅将于 2024 年停产,造成其 2024 年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未来两家工厂的接续订单体量相当,其中沈阳李尔接续订单为宝马 3 系 G58 车型座椅,金杯安道拓接续订单为宝马 5 系 G18 车型座椅,盈利预测永续期间,沈阳李尔营业收入 11.54 亿元,金杯安道拓 营业收入 10.01 亿元。
评估基本情况. 中联羊城评估以 2012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吉林制药的全部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中联羊城评字[2012]第 VIGQC0186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资产总额 20,143.33 24,230.69 4,087.37 20.29% 负债总额 24,363.20 24,363.2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4,219.87 -132.50 4,087.37 96.86%
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 eDevice 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16〕0587 号《资产评估报告》。天健兴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公认原则,对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eDevice 100%股权而涉及 eDevice 的股东全部权益,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了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的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论。
评估基本情况. 根据众联评估出具的鄂众联评报字[2014]第 1143 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8 月 31 日,评估结果如下: (1) 收益法评估结果: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出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8 月 31 日长春天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为 15,757.90 万元,较母公司报表净资产 账面价值 2,898.94 万元,评估增值 12,858.96 万元,增值率 443.57%。 (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8 月 31 日长春天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为 4,900.48 万元,较母公司 账面净资产账面价值 2,898.94 万元,评估增值 2,001.54 万元,增值率 69.04%。 (3)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标的资产长春天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5,757.90 万元较母公司报表净资产账面价值 2,898.94 万元,评估增值 12,858.96 万元,增值率 443.57%。
评估基本情况. 根据中同华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020786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新华三相关评估情况如下: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168,300.00万元,合并口径净资产增值率为443.74%;采用市场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353,600.00万元,合并口径净资产增值率为463.23%。 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即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新华三100%股权全部权益价值为5,168,3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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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この契約書の規定により、受注者が増加費用を必要とした場合又は損害を受けた場合に発注者が負担する必要な費用の額については、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定める 賃金又は物価の変動に基づく請負代金額の変更)

  •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 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磋商; (3) 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募集の方法 平成27年12月14日に決定される予定の引受価額にて、当社と元引受契約を締結する予定の後記「4 株式の引受 け」欄記載の金融商品取引業者(以下「第1 募集要項」において「引受人」という。)は、買取引受けを行い、当該引受価額と異なる価額(発行価格)で募集(以下「本募集」という。)を行います。引受価額は平成27年12月3日開催の取締役会において決定された会社法上の払込金額(977.50円)以上の価額となります。引受人は払込期日までに引受価額の総額を当社に払込み、本募集における発行価格の総額との差額は引受人の手取金といたします。当社 は、引受人に対して引受手数料を支払いません。(略)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 「ブックビルディング方式」の「発行価額の総額(円)」の欄:「1,542,750,000」を「1,466,250,000」に訂正 「ブックビルディング方式」の「資本組入額の総額(円)」の欄:「839,437,500」を「818,625,000」に訂正

  • 发行基本情况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品种 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 所在类别 第三类企业 主承销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 簿记管理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通知书文号 中市协注【2020】SCP629号 接受注册时间 2020年11月12日 完成备案时间(如有) / 注册金额 25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 3亿元 期限 100天

  • 评估基准日 指 《资产评估报告》所记载和确定的新英开曼 100%的股份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7 年 5 月 31 日 报告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 1-6 月 过渡期间 指 从评估基准日(不含该日)至交割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然而,在过渡期间内实际计算公司利润和损失时,过渡期间应自 2017 年 5 月31 日至交割日前一自然月的最后一天 工作日 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国务院不时发布的国家法定节日、法定假日以外的日期 交易日 指 交易所开市交易的日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省发改委 指 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反垄断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2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律师证券业务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在上下文义另有指明时,也可指曾经生效的公司章程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中国法定本位币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加总数不一致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导致。除上述定义或上下文义另有指明以外,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词汇应具有下列逻辑含义:

  • 区分 内容 選択特例措置1 当該契約に対する光ネットサービスの提供開始日を含む92日間を 無償とします。 選択特例措置2 当該契約に対する光ネットサービスの提供開始日を含む61日間を無償とします。 また、当社が別に定めるおまかせ訪問ダブルサポートの基本メニュー 1若しくは基本メニュー2のどちらか一方を1回の提供に限り無償とします。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附 則 この規則は、平成16年4月1日から施行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