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结果 样本条款

评定结果. 3.1 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定。 3.2 完成评定后,磋商小组须在评审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评定结果. 3.1 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合格供应商进行最终评审。 3.2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3.3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3.4 磋商按照本章 3.1、3.2、3.3 的规定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人,由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成交人。 3.5 完成评审后,磋商小组须在评审报告上共同签字。 3.6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评定结果. 3.1 谈判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件进行评定。 3.2 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报价较低的同品牌供应商才能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前提条件是其报价能进入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定方法前附表第 2 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前提条件是其报价能进入成交候选人名单中),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3.3 完成评定后,谈判小组须在评审结果报告上共同签字。
评定结果. 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 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 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定结果. 3. 谈判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的最后评审价进行评定。 4. 完成评定后,谈判小组在成交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评定结果. 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并且报价是合理报价,能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供应商。
评定结果. 3.1 谈判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定。 3.2 完成评定后,谈判小组须在评审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Related to 评定结果

  • 技术文件 技术人员情况表(如需要); 技术需求偏离表;

  •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2)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文件 (5)变更合同

  •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 合同格式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见证方”)

  • 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和格式自拟 格式十三: 序号 姓名 本项目拟任职务 学历 职称或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财务会计信息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 合同当事人 (1)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削除 削除 6 IP電話事業 電気通信番号規則別表第1第10号に規定する電気通信番号 (別記15(IP電話事業者の電気通信番号)に規定するものに限ります。)を用いて電気通信サービスを提供する協定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