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增益 样本条款

資本增益. 透過 RQFII 買賣 A 股所得的資本增益 根據財稅 [2014] 79 號通知,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對於在中國沒有設立機構或地點的 QFII 或 RQFII,或在中國設立了機構或地點、但其在中國取得的收入 與該機構並無有效關連的 QFII 或 RQFII,其源於買賣中國 A 股而實現的資本增益將獲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買賣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 就 RQFII 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出售中國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的稅項,尚未公佈特定管轄規則。根據中國稅務機關的口頭說明,外國投資者投資於中國固定收益證券變現所得的收益屬非中國來源收入,因此不應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然而,中國稅務機關並未發佈任何書面的稅務規例以確認上述解釋。實際上,中國稅務機關並不曾就外國投資者買賣固定收益證券變現所得的資本收益徵收中國預扣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4]79 號通知及上述中國稅務機關對於買賣中國固定收益證券變現所得資本收益的中國預扣所得稅可能徵收情況的解釋,基金經理將不會就透過 RQFII 買賣中國 A 股及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未變現及已變現資本收益總額作出任何中國預扣所得稅撥備。若上述暫免徵稅被撤銷或若中國稅務機關更改其解釋,基金經理保留權利就買賣中國權益投資(包括中國 A 股)所得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總額作出中國預扣所得稅撥備。
資本增益. ▪ 根據目前的企業所得稅法,並無具體的規則或規例監管處置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的稅務。投資於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工具的稅務待遇由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徵稅條款監管。根據該一般徵稅條款,在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 構的非居民企業(即附屬基金)可能須就其「源自中國內地」的收入繳納 10%的預扣所得稅,除非根據與中國內地簽署的適用稅務條約或根據當地稅務法律的特定條文獲得豁免或予以調減。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7 條,若相關財產屬於動產,則轉讓收入來源應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已口頭表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屬於動產。在 此情況下,收入來源按照出讓者所在地確定。由於附屬基金位於中國內地境外,附屬基金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所得的收益可以主張為來自境外,因此無須繳納預扣所得稅。然而,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無發出關於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屬於動產的書面確認。 ▪ 此外,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內地-香港稅務條約」)第 13.6 條規定,香港稅務居民從處置內地-香港稅務條約第 13.1 至 13.5 條所述中國內地財產以 外的其他中國內地財産取得的任何收益,應僅在香港徵稅。由於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並不在內地-香港稅務條約第 13.1 至 13.5 條所述範圍內,香港稅務居民從處置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所得的資本增益原則上應免徵預扣所得稅,前提是須遵守所有其他相關條約條款(包括為附屬基金取得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香港稅務居民證明書),並獲得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的同意。 ▪ 實務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無就非中國內地稅務 居民企業從買賣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人民幣計價債務工具所得的收益,執行徵收預扣所得稅。 ▪ 根據財稅(2016)通知 36 號(「通知 36 號」),來自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務證券的利息收入,原則上應繳納 6%的增值稅。從國務院主管財 政局發行的中國政府債券和國務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券獲得的利息免徵增值稅。 ▪ 誠如上文所述,通知 108 號規定,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由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從中國內地債券市場的投資收取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預扣所得稅及增值稅。此外,根據公告 34 號,上述預扣所得稅及增值稅豁免延長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 ▪ 然而,尚不確定通知 108 號及公告 34 號所述的增值稅暫時豁免是否適用於中國內地以外的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通知 108號及公告 34 號的字面措辭僅提及投資於中國內地債券市場所產生的利息。實務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未就源自投資於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於中國內地以外發行的債券之利息嚴格執行徵收增值稅。至於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將來是否會改變執行做法,目前尚不確定。 ▪ 如增值稅適用,還須繳付其他地方附加稅,其中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關附加稅亦可能按高達應繳增值稅的 12%的金額收取。儘管如此,根據最新頒布的城建稅法,由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境外各方向中國內地各方銷售服務所支付的增值稅不徵收城建稅。此外,[2021]公告 28 號規定,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計徵依據與城建稅計稅依據一致。換言之,如城建稅獲豁免,相關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亦將獲豁免。然而,豁免的執行情況可能視乎地方的實務操作而有所不同。
資本增益. ▪ 根據通知 36 號,如果買賣雙方均位於中國內地以外,以及交易乃在中國內地以外完成,則附屬基金從買賣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在中國內地以外發行的債務證券獲得的收益按理說毋須繳納增值稅。 ▪ 根據財稅[2016]通知 70 號(「通知 70 號」),由獲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取得的資本增 益應免徵增值稅。然而,並無具體通知就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從透過債券通買賣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債券取得的資本增益的增值稅作出豁免。儘管如此,透過參考上述通知及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從買賣中國內地債務證券取得的資本增益授予增值稅豁免的其他相關的現行稅務規例,預期附屬基金從透過債券通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取得的資本增益亦應免徵增值稅。實務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無就該等收益嚴格執行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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