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回程序. 贖回指示應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交予本公司或分銷商,並必須載明股東名稱、地址、其有關個人客戶號碼、有關子基金及類別之名稱、贖回股份數目以及贖回所得款項應存入之銀行帳戶資料、貨幣、戶名、帳號等詳細資料。簽署必須經銀行、股票經紀或律師核實。傳真無法傳送的風險由有關的股東承擔。 持有記名憑證股份之股東如以傳真給予贖回指示應立即將妥為背書(如為聯名股東,必須由所有股東背書)的股票交回本公司或分銷商。 至於持有記名無憑證股份之股東,除非股東已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否則,如其以傳真發出贖回指示後,須隨即向分銷商發出正確地簽署的贖回表格或有關的書面指示的正本,當中應載明上述資料。在股東開戶申請表中選擇以傳真作出其後的指示選項的股東可自行承擔風險以傳真發出贖回指示(不必補交書面指示的正本),亦可通過電話發出贖回指示,但必須隨即以書面正本或傳真確認。無論本公司、分銷商還是過戶處,對因以傳真發送但分銷商沒有收到的申請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概不負任何責任。 任何類別股份免收任何贖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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