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由瑞华出具《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瑞华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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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拟购入资产审计报告》、江苏环亚提供的相关资料、江苏环亚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江苏环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 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 310596号),江苏环亚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由瑞华出具《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江苏环亚的书面说明、《拟购入资产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江苏环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江苏环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瑞华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江苏环亚的书面说明、《拟购入资产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江苏环亚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江苏环亚的书面说明、《拟购入资产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判断,江苏环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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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由瑞华出具《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由瑞华出具《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瑞华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瑞华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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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补充法律意见书
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忠旺集团审计报告》和忠旺集团的说明,忠旺集团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忠旺集团内控报告》,忠旺集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标准,建立的与模拟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由瑞华出具《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忠旺集团审计报告》及忠旺集团的说明,忠旺集团最近三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模拟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三所述编制基础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忠旺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瑞华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忠旺集团审计报告》及忠旺集团的说明,忠旺集团最近三年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忠旺集团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认为,忠旺集团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根据忠旺集团的说明及《忠旺集团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忠旺集团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忠旺集团审计报告》,忠旺集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7) 根据《忠旺集团审计报告》,忠旺集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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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立信中联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由瑞华出具《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纳税申报表、主要资产权证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中联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并经本所律师对瑞华的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瑞华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公司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编制财 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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