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调整. 长沙银行有权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的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长沙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下调托管费率和基金服务费率。 对上述费率的调整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费率调整. 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政策调整,有赞支付有权据此调整支付手续费率并对你进行通知,你在收到有赞支付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支付手续费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双方无法就费率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终止本协议。
费率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低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如调高管理费率或托管费率的,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应协商一致。
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率调整. 本保险的费率可能调整。 费率调整适用于本保险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费率组别(包括年龄、性别、首续保以及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率分组条件)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会因单一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差异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经调整的费率将通知投保人,并适用于续保合同。
1)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费率调整触发条件的具体指标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的变化,导致本保险的上一年度赔付率 7.3 ≥ 85%,或本保险的上一年度赔付率 ≥ (行业平均赔付率 7.4− 10%)时,本公司可执行本保险的费率调整。 费率调整触发条件的具体指标包括:
费率调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保险的费率可能调整。
1)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费率调整触发条件的具体指标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的变化,导致本保险的上一年度赔付率 7.3 ≥ 85%,或本保险的上一年度赔付率 ≥ (行业平均赔付率 7.4− 10%)时,本公司可执行本保险的费率调整。
1 医疗通胀情况、中国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 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内的治疗方法、药品或医疗技术等的更新变化; 本保险赔付情况等经营指标的变化。
2) 费率调整的频度: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本保险正式上市销售之日起满 3 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短于 1 年。
3) 费率调整的上限:费率调整时,本保险不同费率组别会有相同或者不同的调整幅度,但单个费率组别每次费率调整的上限为 30%。
4) 费率调整的流程:本保险每次费率调整情况将在本公司官方网站的“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中公示,公示满 30 日起开始执行。
5) 费率调整的通知:本公司会将费率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费率情况在公示同时,以保单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6)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本保险发生费率调整,投保人有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也有解除合同或放弃续保的权利,解除合同或放弃续保均将导致失去保证续保权。
费率调整.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