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限额 样本条款

赔偿责任限额. 5.1 苏黎世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赔偿责任限额. 5.3.1 最大赔偿责任 明细表第 2.3 项中所列的赔偿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就下列各项所应支付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i) 在保险期限和所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适用)内对本保险单项下所有被保险人提起的所有索赔所引起的所有承保范围内的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以及 (ii) 未包含在 (i) 和(ii)项中,但根据扩展保险责任第 3.1 到 3.2 条以及第 3.4 到 3.10 条保险人应赔付的所有金额。赔偿责任限额应适用于免赔额之上的金额。 5.3.2 免赔额 (i) 至 (iv) 项的各类索赔所引起,并根据保险条款第 1.2 和/或 1.3 条进行赔付的各类财务损失,所分别适用的免赔额: (i) 美国证券类索赔: (ii) 证券类索赔(不包括美国证券类索赔): (iii) 任何美国索赔(不包括美国证券类索赔): (iv) 任何其他索赔(不包括美国索赔或证券类索赔):
赔偿责任限额. 索赔费用包括在赔偿责任限额内。
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不超过明细表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数额。此 外,对于第三者就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补偿性损害针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索赔诉讼的,保险人还将另行赔付被保险人为进行抗辩而发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为解决上述索赔而支付的或被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对于该法律费用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责任限额除以实际补偿性赔款金额之比例部分而应分摊的
赔偿责任限额. 3.1 在明细表中第 3(a)项所列明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于保险期限和所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内向本保险单的所有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引起的超出低层 赔偿总额部分的所有财务损失(包括抗辩费用),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最高赔偿责任。 3.2 协议各方明确同意,对于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报告首次提出的索赔,仅当低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低层赔偿总额,且被保险公司和(或)被保险人根据低层保险单的条款要求全额支付了任何适用的自留额/免赔额之后,保险人才会负有对任何承保财务损失的赔偿责任。只有在低层保险公司赔偿低层保险单下承保的财务损失且低层赔偿总额耗尽的情况下,本保险单才会在扣除已赔偿额的基础上成为主保险。 只有在低层赔偿总额耗尽的情况下(如同本保险单中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中说明的),本保险单才应开始履行赔偿责任,承接成为主保险。本保险单不应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开始履行赔偿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低层保险单赔偿限额的 (全部或部分)无法兑现,任何低层保险单中存在任何分项赔偿限额,或者任何低层保险单中包含有与基础保险单中不同的条款、条件、限制或除外责任。对于根据基础保险单分项赔偿限额承保的损失,本保险单将不会进行赔偿,但是承认所述基础保险单因此而做出的赔偿。 3.3 对于任何延长索赔报告期限而言,有关的赔偿责任限额只是保险期限内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不能另外额外计算。 3.4 此外,对于晚于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提出的索赔,即使认定其是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之内提出,也同样适用明细表第 3(a)项所列明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3.5 保险人对于抗辩费用的赔偿不应在赔偿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抗辩费用是财务损失的一部分,同样适用针对财务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3.6 如果因同一不当行为引起多次索赔,或由于偶然联系或互为因果或相互关联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引起多次索赔,将被视为是一件索赔而不考虑实际提出的索赔次数(“一系列索赔”);由此认定的这一件索赔,将按上述一系列索赔中的首次索赔被第一次提出的时间,对其所属的相应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如果适用)进行确认。
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和索赔费用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及为所有索赔所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第四项所载明的数额。
赔偿责任限额. 是指保险单明细表第四项中所载明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总限额。
赔偿责任限额. 是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的及一般规定第 6.8 条“赔偿责任限额”中所规定的限额。
赔偿责任限额. 与被保险人数、索赔次数或提出索赔的人数无关,声明书第 4 条中列明的 Section II 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 Section II 项下事故发生的最终净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随着支付最终净损失而减少或耗尽。一旦赔偿责任限额耗尽或向管辖司法区域法庭缴存该赔偿责任限额后,保险人不再负有支付最终净损失的义务。
赔偿责任限额. 指在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责任限额,其应为保险人依据本保单应予以赔付的总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