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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样本条款

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次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长园集团,长园集团的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长园集团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76077R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总额为132,467.715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 港1号高科技厂房,法定代表人为吴启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 营范围为:与电动汽车相关材料及其他功能材料、智能工厂装备、智能电网设备的 研发及销售;塑胶母料的购销;自有物业租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与电动汽车相关材料及其他功能材料、智能工厂装备、智能电网设备的生产;普通货运。 本所律师认为,长园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长园集团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具有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名称:施耐德电气东南亚(总部)有限公司 (SCHNEIDER ELECTRIC SOUTH EAST ASIA (HQ) PTE LTD)
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企业名称 贵阳黔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12MA7LRTM3XJ 注册资本 2,000 万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绍萍 住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 处三堡社区公租房 0,0 号楼 0 层 00 号 成立日期 2022 年 03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03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本次交易的转让方为贵阳黔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黔进矿业现持有的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黔进矿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黔 进 矿 业 于 2024 年 6 月 通 过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index.html)公示了其 2023 年年度报告。本所律师认为,黔进矿业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存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予以终止、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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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 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 身体功能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管理技術者) 受注者は、業務の技術上の管理を行う管理技術者を定め、その氏名その他必要な事項を発注者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管理技術者を変更したときも、同様とする。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违约与赔偿 10.1 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 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0.2 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 10.3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 (1) 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 (2) 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 (3) 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4) 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0.4 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 28 日内答复,如果在 28 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0.5 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 因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因供应商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采购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供应商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采购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供应商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 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0.6 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 3 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0.7 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

  • 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