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过渡期. 6.1 乙方及丙方同意且承诺,过渡期内,将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做法进行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此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丙方不进行下述事项:
6.1.1 转让所持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通过增减资等方式变更标的公司股东股权比例,或与任何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此相关的合作或交易;
6.1.2 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6.1.3 任免标的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1.4 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6.1.5 改变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代表分配和表决机制;
6.1.6 向股东分配红利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1.7 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
6.1.8 终止、限制或不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续办或维持任何业务资质许可;
6.1.9 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
6.1.10 为非关联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6.1.11 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为了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重大承诺,向其提供任何重大贷款、保证或其它信贷安排;
6.1.12 质押、出售、或同意出售、质押其拥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6.1.13 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协议订立之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他方权利;
6.1.14 和解或妥协处理任何重大的税务责任,而且有理由预期甲方会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6.1.15 进行任何与标的公司股权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6.1.16 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及记录。
6.2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过渡期产生的损益归属如下: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由甲方享有;如发生亏损,则由乙方及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交割日后90日内,甲方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经审计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发生亏损,则乙方及丙方应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6.3 在过渡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丙方不得就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保证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得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 大债务之行为。
6.4 各方同意,为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各方将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文书或转让证书。
过渡期. 指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的期间;
过渡期. 1、 本协议签订后至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股权交割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
2、 目标公司截至股权交割日的未分配利润(如有)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目标公司截至股权交割日的经营利润由目标公司享有。
3、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权交割日前,为保证业务的平稳过渡,本协议各方 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该期间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管理方式维持不变,目标公司须保持通常经营模式,不得改变目标公司既有的生产经营状况,保持现有的基本结构、核心人员,继续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保证采购、销售网络的连续性,以努力使目标公司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 乙方保证甲方在股权交割日前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甲方并有权向原股东提出质询。
5、 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目标公司派遣人员负责过渡期内的联络工作和行使上述权利。目标公司同意向甲方委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与办公条件,但不支付任何报酬。
6、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有权取得目标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有权向目标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
7、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目标公司不得通过处置目标公司资产、对外投资、分红、调整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提供担保、贷款等方式,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的完整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 本协议签订后,除非甲方同意,目标公司不得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追偿权,不得在正常业务范围以外收购或处置任何收入、资产、业务,不得承继或发生通常业务范围以外的责任、债务或费用。
过渡期. 自基准日起至成交日止,为目标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神威矿冶不得要求博白巨典进行利润分配或分红,应协助和保证博白巨典正常营业,保证博白巨典在过渡期满后的资产负债情况与基准日相比,没有直接或间接不利于厦门钨业的任何变动(但因日常生产经营或经厦门钨业书面同意导致变动的情况除外)。否则,因变动导致博白巨典在过渡期满后的资产负债状况劣于基准日的,神威矿冶应注入相应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具备相当价值的资产(作为资本公积金)以改善博白巨典的资产负债状况,直至博白巨典资产负债状况恢复至基准日的状态,且神威矿冶不得因此要求博白巨典或厦门钨业提供任何补偿。除前述规定外,博白巨典在过渡期间的损益,由神威矿冶承担。
过渡期. 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完毕之日(含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甲方、标的公司同意,自基准日至本次交易交接完成之日,甲方应当促使标的公司以同其之前的惯常运作模式实质性相同的方式正常运作业务,同时按照实际情况,根据之前的惯常做法,维持标的公司的账册和记录。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及标的公司不得在交易交接日之前采取任何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过渡期. 11.1 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不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11.2 甲方与丙方确保所有集团公司将仅以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方式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经营,并应尽最大努力保持商业组织完整,维持同第三方的关系,保留现有管理人员和雇员,保持公司拥有的或使用的所有资产和财产的现状(正常损耗除外)。
11.3 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或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丙方应确保集团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下述行为:
(1) 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回购公司股权;
(2) 分配或者宣布分配公司红利;
(3) 对公司采取任何合并、分立、中止经营、并购、重组、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其它类似的行为;
(4) 变更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使公司从事其现行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它业务;
(5) 采取其它可能会导致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
过渡期. 过渡期间,标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因都江堰拉法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将由四川双马享有,标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因都江堰拉法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减值将由拉法基中国承担。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将在交割日确定后,对都江堰拉法基进行审计,如所有者权益于交割日的审计值小于其于评估基准日的审计值,则就标的资产对应的差额部分,拉法基中国应以现金方式向四川双马全额补足。 在过渡期内,为实现业务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任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 共同向有权监管机构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应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在过渡期内,双方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与有权监管机构、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确保都江堰拉法基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的资产及相关业务,保证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除非获得四川双马事先书面同意,拉法基中国不得同意都江堰拉法基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担保及重大投资行为。 在过渡期内,若一方拟做出可能影响本次交易进展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书面同意;若一方发生可能影响本次交易进展的事件,但确实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该事件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双方确认,在过渡期内,若都江堰拉法基进行利润分配,则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拉法基中国的部分将暂时不向其进行支付,并暂时存放于都江堰拉法基账户内。若本次交易取得全部有权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则都江堰拉法基应将账户中应归属于拉法基中国的利润分配资金于交割日随标的资产的交割一同划至四川双马指定账户;若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交易终止,则都江堰拉法基账户中应归属于拉法基中国的利润分配资金应于该等事实确定之日支付给拉法基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