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间损益 样本条款

过渡期间损益. ‌ 沃晋能源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下同)至交割日(含当日,下同)期间的盈利由沃施股份按其本次交易后在沃晋能源的持股比例享有,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沃施股份按其本次交易中受让的沃晋能源的股权比例承担的亏损由西藏科坚、嘉泽创投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转让出资额的相对比例承担,由西藏科坚、嘉泽创投于交割审计值确定后以现金向沃施股份支付。
过渡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本次交易各方同意: 置出资产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为置出资产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置出资产的损益全部由承接方承担或享有,但上市 公司因置出资产的内部重组行为和资产置出行为发生的并经国资公司、上市公司、金昇实业共同确认的合理费用及相关税费除外。 卓郎智能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金昇实业承担,并以现金金额向上市公司补足。卓郎智能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损益金额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的数据为准,金昇实业应当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将补偿金额(若有)支付给上市公司。
过渡期间损益. 6.1 各方同意,交易基准日之前标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由甲方、乙方按照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6.2 过渡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及亏损均由甲方、乙方按照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过渡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交易双方同意在交割日后 60 日内,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专项交割审计,过渡期间标的资产损益及数额根据专项交割审计报告确定。
过渡期间损益. ‌ 1、 各方同意,耐曲尔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下同)至交割日(含当日,下同)期间的盈利由沃施股份承担,损失由中海沃邦向沃施股份承担。 2、 中海沃邦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下同)至交割日(含当日,下同)期间的盈利由沃施股份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沃施股份按其持股比例承担的亏损由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按其各自在本次协议生效日持有标的公司的相对股权比例承担,由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于交割审计值确定后以现金向沃施股份支付。 3、 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各方同意,在资产交割日后30日内,由甲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的上述期间损益进行审计确认,根据确认结果及上述确认的原则进行损益分担。
过渡期间损益. 过渡期为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标的资产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本次交易目标公司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交易完成后的股东享有或承担,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不因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调整。
过渡期间损益.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中体产业享 有。标的公司发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按其在《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并在标的公司经审计确定亏损额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体产业补足。
过渡期间损益. 过渡期间损益,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标的公司实现的收益及亏损。这期间损益由乙方按其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标的公司总股份)承担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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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 告知事項 被保険者の「職業・職務」

  • 協議事項 本契約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本契約等によるものとする。

  • 共通事項 (17) 当社は、以下の場合にはあらかじめ通知をしたうえで託送供給契約を解約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 遵守事項) 社員は、次の事項を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身故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 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誓約事項 プロポーザルの提出に際し、競争参加者は以下の事項について誓約していただきます。誓約は、プロポーザル提出頭紙への記載により行っていただきます。 (1) 反社会的勢力の排除 以下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せず、将来においても該当することがないこと。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