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维绩效服务费 样本条款

运维绩效服务费. 运维绩效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 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本项目运营期维护服务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等的管理、运营、维护所涉及的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材料费、税费、利润等相关费用。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年度用电量为 646.78 万 kW·h, 年用水量为 22295.00 立方米;经电话咨询商丘自来水厂及网上查阅商业用电费 用,得出本项目电费 0.86 元/度,水费 4.4 元/吨,依据 《39 综合场馆建设成本及运营分析》,人工工资一般为 2500 元/月, 参考专家 意见结合本项目人工工资初始 1800 元/月,工资增长率 4%, 其他运营维护费用 8000 元/月。参考《锡林郭勒体育中心体育馆开 放、运营、管理的研究》文献体育中心管理人员 25 人,结合本项目 实际,暂定项目运营期间员工人数为 150 人。其中租赁部分水电费由承租方承 担,剩余的由项目公司承担。运营期内项目运营成本合计 14905.30 万元,年均运营成本 677.51 万元。 该标准将通过公开招标由社会资本方报价,并经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审计 后确定。 (1+ 合理利润 率) 本项目合作期内运维绩效服务费合计 15799.62 万元。
运维绩效服务费. 本项目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按照乙方投报报价、付费调价机制、绩效考核等因素予以核算。
运维绩效服务费. 甲方分 15 年向乙方支付本项目的运维绩效服务费,每年支付一次,常规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付费的支付挂钩。本项目运维支出主要为物业长效管理费用,如乙方具备物业运营资质可自行承担,运维费用参照同类同期招标价格执行;乙方也可选择第三方运营维护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运维费用按照招标价格执行。
运维绩效服务费. 在项目合作期内,运维绩效服务费由乙方实际运营成本和中标运维合理利润率确定。本项目主要运营成本由人工成本、水库维护成本、水电站维护成本、日常运维成本、设备购置组成,其中: 6.5.1 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公司员工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6.5.2 水库维护成本 水库维护成本主要为水库日常维护发生的支出,包括大坝除草、水库及周边设施维护、水库“五清行动”等费用,不包括大中修和除险加固的费用。 6.5.3 水电站维护成本 水电站维护成本主要为水电站日常维护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水电站设备检修、厂区维护等费用,不包括大中修的费用。 6.5.4 日常运维成本 日常运维成本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餐费和用车费等用于水库、灌区工程及水电站日常维持运营的费用。 6.5.5 设备购置 设备购置主要为宁江水电站以及望江狮水闸(中型)、城东干渠、上西干渠、宁西干渠、东干沟、下西干沟等灌区工程所需设备采购费用。合水水库灌区工程规模为中型。灌区分布于合水、龙田、叶塘、宁中、新陂、刁坊、坭陂、新圩、兴田、宁新、福兴等 11 个镇(街 道),共 115 个自然村,受益人口 40.5 万人。 6.5.6 乙方运维绩效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运维绩效服务费. 8.3.1 本项目运营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水库维护成本、水电站维护成本、日常运维成本、设备购置组成。双方约定:运维绩效服务费计算方式为:
运维绩效服务费. 10.3.1 运维绩效服务费的定义和组成 (a) 运维绩效服务费指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包括本项目运营维护成本。 (b) 因甲方不参与乙方运营,因此运营期15年的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以经财政审定的施 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的日常运维成本(经财政审定)结合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下浮率确定;由乙方视项目实际需要,保障运营维护质量对项目进行中修,中修所需费用由乙方在日常运维绩效付费中统筹安排,政府方不另行支付中修费 用。 10.3.2 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 (a) 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结合运维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b) 年运维绩效服务费Cm=Dm×βm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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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0000 号平安金融中心 0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0000 号平安金融中心 00 层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