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次交易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 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发 生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并向违约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如该项违约达到造成订立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 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除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外,若因公司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则公司应向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作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因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作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本次交易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及本协议签署后新增的政府有权审批机构审核,则本次交易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和付款的,则每迟延一日,公司应按本次交易价格万分之一向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支付违约金,由公司在收到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发出的违约金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一方对其他方违约行为救济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守约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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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违约责任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次交易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 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发 生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并向违约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如该项违约达到造成订立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 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除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外,若因公司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则公司应向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作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因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作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本次交易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及本协议签署后新增的政府有权审批机构审核,则本次交易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和付款的,则每迟延一日,公司应按本次交易价格万分之一向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支付违约金,由公司在收到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发出的违约金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一方对其他方违约行为救济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守约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1、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但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 《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双方的违约事项,双方无需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发行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人已支付的认购价款以及保证金(如有),并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2、 如认购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义务的,认购人应当向发行人支付认购价款 5%的违约金,认购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应优先抵做违约金;认购人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前述违约金,否则,每逾期一日,认购人应向甲方支付前述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行人遭受的损失的,则认购人仍应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之第 1 款承担赔偿责任。
3、 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或 /和认购人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或/和认购人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内外部审议、核准或许可事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 若发行人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向认购人全额及时退还认购人已支付的认购价款、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的,每逾期一日,发行人应按照尚未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认购人支付滞纳金。非因上市公司原因导致未及时退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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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份认购协议
违约责任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次交易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 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发 生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并向违约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如该项违约达到造成订立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 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1) 与ING Bank N.V. 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 若投资者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未完成本次认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数量、约定的每股价格的定价原则及其调整的原则或约定的认购金额认购新发行股份,或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按时缴纳认购金额,或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主体资格没有通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下同)的,投资者应向北京银行支付等同于认购金额总额(按股份认购协议下的认购股份数量乘以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或违约行为发生日的北京银行股价孰高者计算)5%的违约金(“违约金”)。尽管有前述约定,若由于投资者未 能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导致其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及 时全额支付认购金额的,不视为投资者违约,投资者有权在通知期届 满后七(7)个营业日(“宽限期”)内继续履行其缴付认购金额的义务。若投资者未能在宽限期内及时全面的履行缴付认购金额的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除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外,若因公司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则公司应向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作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因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作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本次交易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及本协议签署后新增的政府有权审批机构审核,则本次交易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如因任何一方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下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或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本节 3、协议的生效和成交条件(1)发行人与国资公司、京能集团、阳光人寿、阳光产险、联东集团和三峡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和成交条件”需取得的批准未获批准或核准的不视为北京银行的违约行为。 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和付款的,则每迟延一日,公司应按本次交易价格万分之一向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支付违约金,由公司在收到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发出的违约金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任何一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不影响违约方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与国资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 除股份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若投资者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未完成 本次认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数量、约 定的每股价格的定价原则及其调整的原则或约定的认购金额认购新发 行股份,或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按时缴纳认购金额,下同)的,投资者先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赔偿金额”)全 部归北京银行所有。赔偿金额不属于投资者的认购资金。若非因投资 者自身的原因,其未能完成本次认购,北京银行应当返还投资者先前 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 本协议一方对其他方违约行为救济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守约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若投资者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则就应付未付的部分,应每日向北京银行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直 至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如因任何一方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下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或违反 其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 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投资者理解并 同意由于其违约导致需要赔偿北京银行的金额有可能会大于其根据股 份认购协议约定缴付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本节 3、协议的生效和 成交条件 (1) 发行人与国资公司、京能集团、阳光人寿、阳光产险、联东集团和三峡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和成交条件”需取得 的批准未获批准或核准的不视为北京银行的违约行为。 任何一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不影响违约方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与京能集团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 除股份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若投资者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未完成本次认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数量、约定的每股价格的定价原则及其调整的原则或约定的认购金额认购新发行股份,或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按时缴纳认购金额,或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主体资格没有通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下同)的,投资者先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赔偿金额”)全部归北京银行所有。赔偿金额不属于投资者的认购资金。若非因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其未能完成本次认购,北京银行应当返还投资者先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为免疑义,若由于京能集团最终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符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关于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 2 家的监管要求,导致其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不属于京能集团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未完成本次认购,投资者无需根据本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若投资者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则就应付未付的部分,应每日向北京银行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直 至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如因任何一方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下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或违反 其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 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投资者理解并 同意由于其违约导致需要赔偿北京银行的金额有可能会大于其根据股 份认购协议约定缴付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本节 3、协议的生效和 成交条件 (1)发行人与国资公司、京能集团、阳光人寿、阳光产险、联东集团和三峡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和成交条件”需取得 的批准未获批准或核准的不视为北京银行的违约行为。 任何一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不影响违约方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 与联东集团、三峡集团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违约责任条 除股份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若投资者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未完成 本次认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数量、约定的每股价格的定价原则及其调整的原则或约定的认购金额认购新发行股份,或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按时缴纳认购金额,或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主体资格没有通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下同)的,投资者先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赔偿金额”)全部归北京银行所有。赔偿金额不属于投资者的认购资金。若非因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其未能完成本次认购,北京银行应当返还投资者先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 若投资者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则就应付未付的部分,应每日向北京银行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直至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如因任何一方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下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或违反 其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 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投资者理解并 同意由于其违约导致需要赔偿北京银行的金额有可能会大于其根据股 份认购协议约定缴付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本节 3、协议的生效和 成交条件 (1)发行人与国资公司、京能集团、阳光人寿、阳光产险、联东集团和三峡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和成交条件”需取得 的批准未获批准或核准的不视为北京银行的违约行为。 任何一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不影响违约方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 与阳光人寿、阳光产险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违约责任条 除股份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若投资者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未完成 本次认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数量、约 定的每股价格的定价原则及其调整的原则或约定的认购金额认购新发 行股份,或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按时缴纳认购金额,下同)的,投资者先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赔偿金额”)全 部归北京银行所有。赔偿金额不属于投资者的认购资金。若非因投资 者自身的原因,其未完成本次认购,北京银行应当于十(10)个工作 日内返还投资者先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 若投资者未能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则就应付未付的部分,应每日向北京银行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 至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若北京银行未按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 返还投资者履约保证金及其孳息,则就应返还未返还的部分,北京银行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投资者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因任何一方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下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或违反其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的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的一方。“本节 3、协议的生效和成交条件(1)发行人与国资公司、京能集团、阳光人寿、阳光产险、联东集团和三峡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和成交条件”需取得的批准未获批准或核准的不视为北京银行的违约行为。 任何一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不影响违约方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适用法律的变化,或根据适用于任何一方的监管机关在股份认 购协议签署后发布的适用于该方所处行业的监管政策(包括书面或口 头),导致该方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该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 式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且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北京银行应于 十(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先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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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份认购协议
违约责任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次交易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 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发 生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并向违约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如该项违约达到造成订立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 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承诺、陈述、保证等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认定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 偿,并承担因违约而使守约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除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外,若因公司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则公司应向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作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因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作价的1%作为违约金。若本次交易未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及本协议签署后新增的政府有权审批机构审核,则本次交易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若认购人延迟支付认购款,自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认购人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认购人还应当负责赔偿其延迟支付行为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且发行人有权要求认购人继续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和付款的,则每迟延一日,公司应按本次交易价格万分之一向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支付违约金,由公司在收到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发出的违约金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一方对其他方违约行为救济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守约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本协议生效后,若发行人延迟办理股份登记,自本协议约定的股份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发行人应向认购人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发行人还应当负责赔偿其延迟登记行为给认购人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股份登记义务。
2、 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未能取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对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但双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达成。如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经双方协商终止履行的,发行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及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
3、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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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