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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样本条款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3.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自行解决。如果协商在 30 天内未能取得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依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3.2 甲乙双方之间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 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履行。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 成,协议中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及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4.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庭由三名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应当以保密状态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在适当情况下,仲裁庭或仲裁员可根据争议解决条款和/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就丙方及其子公司股权、资产、物业权益或土地资产裁定赔偿、裁定强制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为进行业务或强制转让资产需要)或提出对丙方及其子公司进行清盘。此外,在组成仲裁庭期间或在适当情况下,经争议一方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中国法院)有权授予临时性禁令救济或其它临时性救济,以支持仲裁的进行;除中国法院外,香港法院、开曼群岛和丙方及/或其子公司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法院亦应当为上述目的被视为具有管辖权。 14.3 仲裁期间,除各方有争议且在仲裁的部分外,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之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如上述协商或调解在争议发生后30天内未能进行或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或深圳,具体由乙方选择确定。 双方同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由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或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同意,各方和双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和评述。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5.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5.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设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极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3.2 鑫茂科技和鑫茂集团之间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13.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4.2 攀钢钒钛和鞍钢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14.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